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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数额从不到120万元增值至367万多元,司法鉴定发挥核心作用——一场经历了六次审理的行政赔偿案件办案小记

2016年,新疆昌吉赵先生在木垒县经营的旅馆被纳入征收范围,旅馆是一幢二层小楼,因历史原因,第二层没有办理房产证。木垒县人民政府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并先后三次委托评估机构对赵先生的房屋进行评估,在三次评估中均将该第二层面积纳入可补偿的评估范围。

经过几次商谈,赵先生都未能与征收方达成一致,2017年5月,木垒县城乡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县规划局”)以赵先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二层房屋的行为违反《城乡规划法》为由,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试图以拆违代拆迁,以达到尽快完成征收工作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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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先生在起诉撤销该拆除决定一审败诉后,找到了以行政诉讼见长的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燕薪、周彤两位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介入该案。经历了二审维持原判、驳回再审申请后,律师代理赵先生向昌吉州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并围绕该案存在的违法问题发表了详细的申诉意见,最终,昌吉检察院向昌吉中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该案得以再审。昌吉中院经再审后认为,拆除决定中涉及的房屋已被县政府列入征收范围,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发现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者与登记不符的,应当报请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政府组织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产、工商、税务等部门核实认定。诉争房屋已纳入征收范围,根据上述规定,应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该房屋的合法与否进行核实认定,县规划局作出拆除决定没有法律依据。2021年2月下旬,我们终于拿到了撤销该《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的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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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期间,县规划局一意孤行,将赵先生的房屋强制拆除。律师代理赵先生针对强制拆除行为提起了诉讼,并在拿到法院确认县规划局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生效判决后,协助赵先生向县规划局提出了行政赔偿申请。数月后,我们收到了县规划局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赵先生各项损失合计119万余元,而在此之前区政府委托的三次评估价格分别为1337801元、1403202元、1438160元……赔偿项目缺失、赔偿金额远低于补偿金额,这样的一份赔偿决定明显不足以弥补赵先生的损失。两位律师立即代理赵先生提起了诉讼,一场漫长的行政赔偿诉讼也由此拉开了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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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我们向木垒县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材料,法院立案后经报请昌吉中院指定管辖,最终案件被移送到奇台县人民法院审理。

2019年11月26日,奇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赵先生及两位律师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律师详细阐述了原有的三份评估报告不能作为本案认定房屋价值损失依据的理由,并提交了一份评估机构工作人员自认评估报告违法的重要证据,在这份证据中,评估机构人员明确提到了评估报告多项指标不达标无法通过专家评审,以及适用的基准地价标准不当等问题。结合我们的质证意见,三份评估报告的违法性被一一揭露,自然不能作为县规划局作出赔偿决定的依据,也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判决的依据。在此基础上,为了准确客观的确定赔偿金额,我们提出了司法鉴定申请,并阐述了司法鉴定程序在本案中的必要性和不可替代性。

而被告县规划局则反复强调赵先生二层面积系违建,不应当纳入赔偿范围。

2020年6月,奇台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在这份判决中,奇台县法院虽确认赵先生第二层房屋与已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在补偿问题上拥有同等法律地位,应按评估结果对该部分面积的评估价值进行赔偿,并认定规划局对赵先生作出的119万余元的赔偿决定明显不当,应予撤销,但并没有依法查明案件事实,没有对各项直接损失进行司法鉴定,而是直接从三份严重违法的评估报告中选取了其中金额最高的1438160元这一评估结果确定了赔偿金额……

这样一份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的判决是经不起推敲的,很快我们便提起了上诉,并向二审法院逐条分析了一审判决存在的错误以及遗漏的赔偿项目。经审理,2020年10月昌吉中院以一审法院查明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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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日,本案重审一审在奇台县人民法院如期开庭,赵先生随两位律师一起参与庭审。由于案涉房屋及其他被损毁财物的价值认定对本案的审理结果将产生重要影响,而原一审程序却对我们提出的司法鉴定申请未作出任何回应,这也是一审判决被撤销的重要原因。因此,在本次庭审中,我们仍然坚持要求对各项损失进行司法鉴定,再一次向法庭提交了司法鉴定申请书,并重申了司法鉴定的重要性,否则发回重审的意义将荡然无存。

这一次,合议庭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启动了司法鉴定程序……

恰在第一次开庭后不久,我们收到了前文提到的那份昌吉中院再审撤销《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的行政判决书,我们也作为新证据提交给了法庭,以此证明拆违决定已被撤销,赵先生的二层面积不属于违建。

2021年5月17日,在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价格评估结论书后,奇台县法院组织了第二次开庭,组织双方对价格评估结论书、判决书等证据进行质证。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木垒县城乡规划管理局也因机构改革,更名为木垒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9月,奇台县人民法院经重审后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确认了以木垒县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之日为基准点确定赵先生不动产及附属设施的价值,并采信了价格评估结论书,根据评估结果判决木垒县自然资源局赔偿赵先生各项损失3333189元,并承担评估费用。但是对我们主张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以及利息却以不属于直接损失为由,未予支持。

自2017年强拆到取得这份判决,已经走过了近四年的时间,所以赵先生在收到判决书后,希望能够尽快案结事了,与我们沟通不想上诉了,我们当然选择尊重委托人的意愿。可没想到的是,在上诉期届满前两日,我们得知木垒县自然资源局上诉了,便立即起草上诉状,针对一审未支持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以及利息等问题提出上诉。

2021年12月13日,昌吉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律师围绕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以及利息属于直接损失范畴应予赔偿的问题以及县自然资源局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等方面发表了充分的辩论意见。2021年12月29日,昌吉中院再次以一审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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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眼间,就到了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确定了“直接损失”的范围,具体包括:“(一)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现金利息;(二)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三)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补贴等;(四)对财产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进一步明确了财产损害的赔偿标准——“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害,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并就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引发的行政赔偿作了针对性规定,即“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新修订的司法解释为行政赔偿案件的规范审理提供了更确切的依据。

2022年5月25日,本案的第二次重审一审在奇台县法院开庭,两位律师第三次陪同赵先生坐在了原告席。在这次庭审中,我们着重强调了价格评估结论书可以作为裁判依据的理由,并就第二次一审中法院遗漏的赔偿项目以及停产停业损失利息损失属于直接损失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

2022年10月18日,奇台县人民法院第三次作出一审判决,在第二次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增加了物品损失、搬家补助费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认定,最终判决县自然资源局赔偿赵先生各项损失合计3677156元。唯一遗憾的是,在这次判决中利息损失仍被法院认定为间接损失不予支持。即便如此,赵先生决定不再上诉。

如我们所料,县自然资源局就本案再次提出上诉。2023年2月8日,律师与赵先生一同来到昌吉中院参加庭审,针对县自然资源局的上诉理由进行了答辩。2023年3月10日,昌吉中院对本案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这场旷日持久的诉讼,终于结束了,之后赵先生也顺利拿到了县自然资源局支付的赔偿款。经历了六年的漫长陪伴,来硕律所两位律师代理的这起案件,获得了全部行政诉讼的胜诉,并最终帮助委托人将赔偿数额从不到120万元增值到367万多元,翻了三倍,打赢了一场漂亮的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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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于2013年12月成立的合伙制事务所。自成立以来,来硕秉持客户至上的理念,尽心竭力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针对征地拆迁业务,我们配备了专业的律师团队,团队律师均具备丰富的经验。我所成功代理了江西省龙南县房屋拆迁案件、解某诉河北省某县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案件及丁汉忠案件等多个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其中江西省龙南县房屋拆迁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征地拆迁十大案例,解某诉河北省某县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件入选2014推动河北法治进程十大案例,丁汉忠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因强拆导致的血案,此案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来硕以“诚谨、仁爱、专注、良知”为宗旨,现已成为在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享有盛誉的律师事务所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