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一男子开了一个门店,专门从事雪糕批发生意,为此男子购置了3个大冰柜,24小时不间断供电制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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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都知道,电对雪糕店的重要性。但是,意外还是发生了,男子的门店停电了,冰柜里的雪糕化了一大半,造成了1万多元损失,原因是男子电费余额不够了,没有及时充值,可是男子认为责任不在自己,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

【案情回顾】

韩江峰从事雪糕批发已经五六年了,为了进一步提高自己市场份额,他打算扩大自己的规模,为此他更换了一个新的店面。

在距离市区不到二十公里的地方,重新租了一个比原先大了三倍多的门店,之所以需要扩大场地,因为韩江峰增添了不少机器以及冰柜。

但是因资金受限,本来他想添置2台发电机却迟迟没有能够实现,不过不要紧,在韩江峰看来,目前还用不到,因为他门店供电一直都比较稳定。

并且店里的用电缴费都是预付制,当初租门店的时候,房东已经提前告诉他了。

店里面的用电缴费是由物业统一管理,实行电费预缴,当电费余额不足时,小区的物业会进行提醒,所以一般不会造成断电现象。

韩江峰觉得这个制度不错,因为像他所从事过行业,如果断电了,那将是要命的,况且他还没有自备发电机。

但是,没料到,越是担心什么,越是碰到什么。

一个月后,韩江峰的店里突然断电了,虽然只有2个小时,但是因为当时气温较高,短短的2个小时,已经造成他冰柜里的雪糕化了一多半,足足损失了10428元。

不是说好了,电费余额不足提醒的吗?怎么还能断电呢?

原来当天,物业也的确给韩江峰提醒了,只是没有打电话,而是发短信。韩江峰没有注意到。

其次,余而不足提醒的时候,韩江峰的余额仅有1元钱了。在一个需要时时使用冷冻机的库房里,1元钱,简直是杯水车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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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韩江峰店里出现损失自然而然就不意外了。

面对自己的损失,韩江峰找到物业,提出赔偿申请,理由是因为物业没有充分尽到提醒义务,完成自己损失。

但是,物业拒绝赔偿,他们认为是韩江峰自己的责任,因为他从事行业的特殊性,应当提前做好预充值的准备,而不是完全依靠物业的提醒,所以他应该自己承担损失。

双方一时无法协商,韩江峰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对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那么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呢?法院又会如何审理呢?

【普法讲堂】

1、韩江峰起诉赔偿的法律依据。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韩江峰要求对方出示,自己门店物业管理规定,里面明确物业的职责之一负责业主的市电余额提醒义务,并且他的门店电费实行预缴制度。虽然物业公司通过发短信提醒,但韩江峰认为,他们没有确保业主能够及时收到提醒信息。

除此以外,提醒的前提量不够,在仅剩1元余额的情况下提醒,很难不出现断电情况。

2、法院审理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用户的电表集中由物业管理,意味着原告既无法自行充电,也无法观察电表读数。

所以被告在取得绝对控制权的情况下,相应应承担充分的告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随时回应用户关于电量的询问,提前告知电量不足的情况等。

况且,商业用电需求量大,商户对电器依赖程度高,被告应能预计到一旦停电,将给商户带来一定的损失,更应提前告知电量,预留用户充值时间。

被告未能提前告知原告其商铺电费不足,对此产生的损失,其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对于自己预存电费也应当有一定的判断力,因此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上,法院审理判决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承担70%的责任,赔偿7300元,原告承担30%责任。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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