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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翻朋友圈,总有那么几个“熟人”在做着“小生意”。比如售卖低价包包、某田球鞋、“微瑕”化妆品......但朋友圈并不是什么东西都能卖,一不小心可能就会坠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基本案情

2022年初,被告人方某发现身边有不少年轻人穿着国际知名品牌的衣服、鞋子,但由于这些品牌的正品售价高,因此他们通常都会购买高仿商品。这类高仿商品样式与正品基本相同,但价格却只有正品的十分之一甚至更低。方某通过前期了解还发现,在网络上销售该类产品一般不需要进货垫资,有客户购买后直接找上线下单,由上线寄给客户。方某认为这门生意资金风险小、赚钱快,于是就萌生了在网上销售此类产品的想法。

2022年4月至2023年5月期间,方某未经某知名服饰品牌商标持有人许可,购买并在朋友圈和电商平台上销售假冒该品牌注册商标的衣物。后因买受人报警而案发。经查,方某共使用三个微信号在朋友圈发布大量假冒该品牌衣物的图片或小视频,用以吸引客源。遇到有购买意向的客户,商谈好价格后,用微信或支付宝接收付款,再通过快递完成交易。截至案发,方某通过朋友圈和电商平台累计销售金额共计25万余元。经鉴定,扣押在案衣物均属于侵犯某知名服饰品牌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方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25万余元,属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被告人方某有如实供述、赔偿商标权利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情节,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十万元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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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该行为不仅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客观上使大量的伪劣产品进入市场,而且还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害了知识产权秩序,甚至对营商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并非个例。生活中,大家的朋友圈可能经常充斥各自售卖名牌包包、鞋子、衣服、化妆品的信息,奢侈品A货广告及标明“1:1高仿”商品的广告更是屡见不鲜。如果卖家把假货当真货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行为涉嫌欺诈,消费者可要求卖家退货并赔偿损失;如在未经商标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其注册的商标销售商品,则涉嫌侵犯他人商标权,商标权人可以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相关部门可以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刑事犯罪。律师提醒,经营者应秉持诚信原则,守法经营,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切莫为了一时之利而知假售假,否则终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