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想回家。”这是警方找到小芳(化名)后她平静地说道。2020年陕西的一对农村夫妇称找不到女儿,也就是小芳。经过警方的不懈努力,终于找到小芳所在地。

可谁曾想,小芳却不愿意回家。这到底是为什么?下面,就让我们一探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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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出生,热爱生活

小芳是地道的陕西女娃,父母都是农民,家庭条件一般,上面还有一个姐姐。她和姐姐的关系很好,经常和姐姐分享生活中的琐碎日常。她从小就是家人眼中的乖乖女,懂事听话。

小芳的父母都没上过学,但都很开明,没有所谓的重男轻女思想,一直支持小芳上学读书。而小芳也很争气,从小到大此次考试都名列前茅。

高考后,顺利进入理想大学。初入大学的小芳,对一切都感到好奇。她平时最大的乐趣就是拍照,拍拍学校的花草、自己的饭菜.....然后再分享到网络社交平台。

大学期间,小芳并未荒废学业,依旧坚持努力学习。尽管,身边的大部分同学整日吃吃喝喝,但这也并未影响到她。努力就会有回报,小芳几乎每学期都能获得奖学金。

此外,她还积极参加各种校园活动,做到劳逸结合。时间弹指一瞬间,转眼到了2020年,小芳也由当初那个青涩懵懂的大一岁新生成长为大四老学姐。

令小芳感到记忆深刻地是大四那年,因为各种因素的影响,她没有回家过年。而是和舍友待在宿舍里,共同度过了一个难忘的除夕佳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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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大四,那就不得不提实习和毕业论文。按照传统惯例,大学生在大四这一年是需要去参加实习活动,小芳的学校也不例外。小芳也开始在学校海投简历,可是工作哪里是那么容易就能找到的?

小芳投出的简历始终是毫无音讯,于此同时,小芳也正在忙着撰写自己的毕业论文。找实习和写论文两件事放在一起,让小芳焦虑不已。于是,小芳开始在网络平台发泄自己的不满和焦虑。

被骗入传销组织,丧失人身自由

一次偶然的机会,小芳在社交网络平台认识了一个叫名为林某的男人。林某自称能帮助小芳找到轻松又高薪的工作,起初,小芳是并不相信林某的,认为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可林某并未气馁,每天对小芳驱寒温暖,充当小芳的心情垃圾桶。人心都是肉长的,就这样,小芳的心里不再对林某设置防线。最终,答应让林某帮忙介绍工作。

林某得知这一消息后感到欣喜若狂,当天就给小芳发了个地址,让她赶过来。小芳也是脑子一发热,就买了匆匆忙忙前去。小芳的父母做事情非常的谨慎,可以说是前怕狼后怕虎。

为了避免父母的担心,小芳并未将此事告知父母。到达约定地点后,小芳就看见一男子低头玩手机似乎是在等人。根据和林某的聊天,小芳推断出,此人就是林某。

于是,小芳来到他的后方,轻轻地拍了拍他的肩膀。林某当即回过头来,发现是小芳后,热情地帮她拿行李。后在林某的带领下,小芳来到一处极其偏僻的地方。

林某将她放进一间满是人的屋子,又收走了她的手机。小芳对林某收手机的行为感到不解,立马就询问林某原因。林某吭吭次次地解释,大致地意思是前期需要专心接收培训,不能玩手机。

基于,对林某的信任,小芳也并未多问。小芳之后几天的生活,就是接受培训。一大屋子人拥挤地坐在一间小房间内,听着主讲人在前面慷慨激昂地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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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讲述的工作模式很简单,只先一部分钱买东西,让自己成为会员,然后不断地提升自己的职务。这与环环相扣,最终越赚越多。受到情绪感染,小芳感到非常地激动。

她觉得自己找到致富的商机,可以发大财,带着家里人过上好日子。因此,就先向主讲人员交了钱,成为公司会员。就在小芳做着发大财的白日梦时,小芳的父母在家急的像是热锅上蚂蚁。

小芳的父母已经很长时间没有联系到女儿了,到处寻找女儿的踪迹,但都已失败告终。走投无路之时,向警方寻求帮助。警方结合有效线索,经过不懈努力,最终发现小芳的踪迹。

民警成功解救小芳,但其不愿意回家

小芳父母在得知有小芳的消息后,心情就感觉像是在坐山车。一边开心有女儿的下落,一边又担心女儿遭遇不测。但是,他们能做的就是等待,等待警方的消息。

警方本着多拖延一分钟,受害者就多一分遭遇不测的原则,迅速开展解救行动。办案民警来到提前踩好点的地方,发现小芳身影后,按照原定计划,将其解救出来。

小芳对穿着制服的警察感到很是茫然,她不知道自己犯了什么做,竟然要被抓住。办案民警细致地察觉到她的情绪有些不对,就开始尝试安抚她,告知她要带她回家。

一听到这个消息,小芳可不干了。自己挣到钱,怎么能就这样灰溜溜地回家。她平复完心情,然后平淡地对民警说:“我不回家。”

办案民警感感到疑惑,就开始问小芳不愿意回家的原因。

小芳就将自己这几天学习到的“知识”如实告诉了警察。警方听完立马就明白,小芳这是被卷入传销了,并且被洗脑的很严重。为了发生意外,火速将小芳带到警局。

小芳父母见到女儿后,抱着小芳大声痛哭。而此时的小芳还陷入在林某等人为其编造的赚取美梦之中。后经过警方一系列开解,小芳也幡然醒悟,明白自己陷入传销组织。

传销活动害人害己,大学生在外找工作千万要擦亮眼睛。万万不可像小芳一样,盲目相信他人。世界上没有天上掉馅饼的美事,要始终谨记一分耕耘一分收获。

法律分析:林某等人开展传销活动触犯何种法律?

传销是一种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的活动,行为人从事传销活动就是在挑战法律的底线。我国明文禁止,任何人组织传销活动,并且它也一直是我国严厉打击的对象。

林某等人组织传销活动,已经触犯非法经营罪。所谓非法经营罪,依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它是指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以盈利为目的在未取得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从事某项活动,或是买卖国家专营产品,扰乱市场秩序,后果严重,情节恶恶劣的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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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提到的国家专营专卖产品主要是指,为维持国计民生,国家禁止某类产品在市场上自由流通买卖,如食盐、烟草等产品。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能力的自然人。如行为人具有刑事能力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犯本罪,一般不会接受刑事处罚,但不排除情节严重的情况。

行为人犯此罪,其主观意愿只要表现为故意,即为获取非法利益,不惜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我国的市场管理制度时,仍然实施或者放任自己的犯罪行为。

需注意,非法经营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犯罪行为。其一是指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其二是指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证件;

其三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最后一种是指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如非法从事传销活动、彩票交易。

回到上述案件,林某等人早已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纪,其触犯法律是需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和处罚的。他们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其行为会触犯法律底线的前提下,依旧诱骗小芳加入传销,欺骗小芳的钱财,控制小芳的人身自由,已经严重危害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林某等人非法从事传销传销活动,违反我国有关规定,侵犯小芳的财产权、人身权以及我国市场管理制度,情节严重,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有关规定,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如犯罪情节严重的,将会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上述法条可见,依据犯罪情节、犯罪行为、犯罪动机等,我国对行为人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刑法处罚。

因此,林某等人依法可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的罚金。

传销是非法犯罪活动,大家万万不可从事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