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因为犯罪入狱,女方离家外出务工,两个孩子由男方父母照顾,如今女方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在审理后认定本案符合可以判决离婚的情形, 但是子女的抚养问题是一大难点,最终判决婚生子由男方抚养,男方出狱之前由其父母代为抚养,女儿则由女方抚养。
原被告在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后男方因犯罪入狱,女方离家外出务工,两个孩子一直由男方父母照顾。现女方起诉离婚,经法院审查,认为符合判决离婚的条件,但需要就孩子抚养问题进行处理。女方要求抚养两个孩子,等男方出狱后可再就孩子抚养问题与男方私下协商。但男方父母认为,女方趁男方服刑期间起诉离婚,是乘人之危,故主张对两个孩子享有临时抚养权。经法院调查查明,男方父母已年过六十,在家务农。女方则在外务工,收入一般,且有负债。男方情况则是尚未出狱。在经多次调解协商无果后,为了孩子能够健康成长,考虑到男女双方的经济状况与抚养能力,在孩子祖父母作出愿意代为照顾的承诺后,法院判决婚生子由男方抚养,在男方出狱前由男方父母代为抚养,婚生女由女方抚养,互不再支付抚养费。男女双方对婚生子女均享有探望权。
问题1:法院在本案中为何认定符合判决离婚的条件?
律师回答道:《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在本案中,虽然夫妻一方入狱不属于本条款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情形之一,但是从客观上看,双方当事人之间已经无法共同生活,难以进一步维系夫妻感情,因此法院认定符合判决离婚的条件。
问题2:如何看待本案中子女抚养的问题?
律师解释道:《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在本案中,男方因为入狱而无法直接抚养子女,女方在外打工且收入一般,也无法很好地给子女提供成长的物质条件,但是这不代表着双方都可以不用抚养子女,因此抚养子女是法定的义务,即便父母不具备客观条件,也不能排除其义务。
问题3:如何看待法院对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
律师认为:法院在本案的判决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客观条件以及家庭条件等,能让两个子女都有人抚养,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今后的成长和生活。客观来看,这也是能得到的最优结果了。
【推荐律师】
尤辰荣律师,上海律师,拥有20年法律服务经验,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现为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律所高级合伙人。在从事律师职业的20年时间里,尤辰荣律师始终坚持工作在诉讼法律服务的第一线,亲力亲为地办理每一件委托人托付的案件。凭借着长期在诉讼法律服务领域的执业经验和经历,运用扎实的业务知识和娴熟的诉讼技巧,尤辰荣律师及其团队承办过数千起的各类诉讼案件,为大量的委托人完成了诉讼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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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遗产继承,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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