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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1.关于罪与非罪的界限。

认定本罪要将群众以一些过激行为表达合理利益诉求的行为区别开来。对于严重污染环境、非法开采矿山、非法拆迁、村集体违规使用集体资金等严重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群众有时会聚集起来,采用拉横幅、喊口号等方式到相关机关、单位静坐、示威,以表达其正当合理诉求。对此类行为,如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和后果,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以批评教育和行政处罚为主予以处置。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经劝说、警告无效的,要依法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要依法带离现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聚众实施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依法予以治安处罚;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扰乱其他公共秩序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交通秩序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在医疗机构的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场所及医疗机构的公共开放区域违规停放尸体,影响医疗秩序,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严重扰乱医疗秩序或者其他公共秩序,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2.关于本罪的罪数形态。

在实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行为过程中,故意殴打有关人员,造成他人伤亡的,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严重毁坏办公用品等财物或者生产设施设备,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或者破坏生产经营罪,这些行为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行为具有一定的牵连关系,同时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仅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犯罪的,依照构成的犯罪定罪处罚。如殴打他人、毁坏财物行为轻微,尚不构成犯罪,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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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款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实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仅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可能构成本罪,对围观人员和一般参加者不能以本罪定罪处罚。对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中围观或者虽不积极主动参与,但为泄愤报复或者发泄不满,乘机殴打他人、抢砸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其他犯罪处罚,参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作为量刑情节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