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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国卫办医发[2013]40号)安全注射要求:“配药、皮试、胰岛素注射、免疫接种等操作时,严格执行注射器“一人一针一管一用。”基本要求发行至今已十年,但仍有医疗机构“顶风作案”。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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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衢州市衢江区卫生健康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诊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诊所治疗室操作台一方盘内放有一毫升注射器,内装有透明液体0.8ml,注射器旁放有4支针头。经对护士询问调查,护士陈述:注射器内是配置好的头孢曲松皮试液,其给两名患者做头孢曲松皮试时,仅更换针头,仍使用同一注射器针管进行注射。

另查明该诊所购进第一类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经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衢江区卫生健康局给予该诊所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卫监科普

部分人认为皮试操作只是挑起表皮,进行少量注射,仅针头有接触,不会对患者身体造成卫生安全隐患。但实际上注射后放松针栓会产生瞬间负压,针头内液体会回流到针管引起污染。有文献表明,患者间使用同一注射器而只更换针头,其危险性不低于不同患者使用同一注射器和同一针头。

安全注射不仅仅是“注射”安全。各医疗机构应加强院感培训,提高医务人员专业素养,从源头上把好关,保障患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处罚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来源:衢江区卫生监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