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成效,全文共计2797字,阅读完毕约需28分钟

一、"提头告御状"的故事

罗翔教授曾经讲过这样一起案件:“有一个我记忆深刻的极端案件,某省,一个农妇的儿子被人打死了,公安机关没有立案处理,认为属于民间纠纷,所以这个农夫去北京,她把她孩子的头给剁了下来,提着孩子的头去北京,把头往上一摆,所以这个案件后来就被处理了.......。’

罗祥老师提到的这起案件,就是发生在河南洛阳嵩县轰动一时的“提头案”。

出于好奇,我查阅了一些这起案件的资料。

这真的是一个让人感慨的故事。

(以下信息都来自于网络,真实性无法鉴别,仅作参考)

嵩县是洛阳下属的一个县,当地盛产黄金,当年有许多金矿。王次妞和姚贞元是一对夫妻,姚国强是他们的大儿子。

事发前,姚国强在嵩县大章乡个体矿主白华山的金矿打工背矿石,1991年1月,姚国强因为被怀疑偷金子,被金矿矿主和警察打死。

由于案件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王次妞为了给儿子伸冤,就在1991年2月22日(正月初八),把死去儿子的头砍了下来包好,半夜登上进京的火车,隔天就到了国务院信访局反映问题。

据说由于王次妞反映问题的方式过于惊悚,一位中央领导专门在案件的汇报材料上作出了重要批示。

接着,最高人民检察院接受了王次妞的申诉,对案件的侦查、审判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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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结果

以下是网络查询到的该案判决书(裁判文书网上未查询到官方发布的判决书,以下判决书信息来源于网络):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洛法刑一判字第69号

公诉人: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自力,连有臣。

被告人:张亚伟,男,三十一岁,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嵩县纸房乡嵩村人,捕前系嵩县公安局大章派出所民警,一九九一年二月六日因刑讯逼供被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洛阳市老城区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晓辉,韩六保。

被告人:白华山,又名白狗娃,男,三十一岁,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捕前系嵩县大章乡万村白庄科组农民,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七日伤害被监视居住,同年二月一日被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洛阳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阚世来,韩振超。

被告人:刘普晓,男,二十七岁,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嵩县大坪乡宋岭村人,捕前系嵩县公安局刑侦队侦察员,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二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洛阳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韩贞尧。

被告人:丁金伟,男,二十七岁,小学文化程度,捕前系嵩县城关镇新一村五组农民,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因伤害被监视居住,同年二月一日被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嵩县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卫,赵小山。

上列被告人张亚伟,白华山,刘普晓,丁金伟刑讯逼供一案,由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来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一九九一年九月十一日在嵩县进行了公开审理,经审理查明:

一九九一年一月七日早饭后,被告人白华山寻找不到放在其屋的二百八十余克黄金,即让其弟与其父到大章派出所报案说黄金被盗。接报后,大章派出所长派被告人张亚伟前去处理,张排查给白华山背矿石的数名民工,怀疑黄金系姚国强盗窃。下午被告人张亚伟单独对姚进行询问,姚不承认偷,张踢姚腿部,打胸部一拳,打一耳光,致姚嘴角流血。当晚,被告人张亚伟,白华山让姚的叔父做姚的工作,白用重金引诱姚让其承认,姚均未承认。白对张说:“光劝他会中,不中捞你去打他两下”,张对白说:“你是失主,打着不犯法,打他暗处,甭打明处,可不敢用硬东西打”。白解下系在身上的人造革皮带,扒下姚的裤子照姚臀部抽打,姚受刑不过,承认自己偷了黄金,张、白追问黄金下落,姚先后说出五个藏金地点,均未找到。每次找不到时,张、白便撩起姚的上衣,轮番用皮带抽打姚背、臀部,直至八日凌晨四时许停止。

八日下午十时许,被告人张亚伟、白华山继续询问姚国强,姚不承认,白又撩起姚的上衣,用皮带抽打姚背部,十一时许,被告人丁金伟闻讯赶来,白、丁让姚脱光上衣,白、丁用导火索、皮带轮番抽打姚背部、胸部,下午二时许,被告人张亚伟、刘普晓与嵩县公安局刑侦队两位民警再次询问姚,姚仍不承认,被告人刘普晓用脚后跟照姚臀部磕两下,将蹲着的姚国强磕跪在地,后四人离开现场。下午四时许,姚因遭长时间打击,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物证,刑事技术鉴定等在卷资证,被告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被告人张亚伟、白华山、刘普晓、丁金伟对嫌疑人姚国强刑讯逼供,长时间多次用皮带、导火索、拳脚毒打,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亚伟身为公安干警,受指派前去侦破案件,本应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依法进行,而张非但不这样做,却采取在被告人白华山家以肉刑逼取口供,当找不到黄金下落时,首先对被害人拳打脚踢,并指使白华山打姚,与白华山长时间轮番对姚毒打,对致死姚国强应负主要责任,是本案主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白华山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挟嫌报复,直接参与讯问姚国强,并多次、长时间用皮带、导火索打姚臀、背、胸部,对姚的死亡应负主要责任,系本案主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丁金伟出于哥们义气,参与毒打被害人,但时间短、次数少,情节较轻,且态度较好,系本案从犯。被告人刘普晓受指派讯问被害人时,用脚后跟磕姚臀部,但情节较轻态度较好,系本案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一百三十四条、五十三条一款、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张亚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 被告人白华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 被告人丁金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四、 被告人刘普晓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自接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一式三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第一庭

审判长:王动员

代理审判员:孔来道

代理审判员:刘长伟

一九九一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俊江

(章)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章)此件经核对与原本无异

三、事情并未结束

尽管案件在1991年已经审结,但令人遗憾的是,王次妞对判决结果并不满意,一方面是认为没有判决主犯死刑,另一方面是未有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据说仅拿到5000元丧葬费和5000元补偿款)。

从此,她就开始了长期的反映之旅。

(以下处理结果为网络信息)

2005年11月,嵩县公安局以王次妞“扰乱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为由将其行政拘留15天。

2006年5月,嵩县公安局以王次妞“多次冲击国家工作机关和外国领事馆,给国家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为由行政拘留10天。

2013年5月28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王次妞刑事拘留,后释放。

在2013年以后,网上就查不到她的信息了。

1944年出生的她,现在已经快80周岁了,不知道还是不是还在就此案不停地反映。

这样的结果,真的很让人感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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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语

如果正义还要通过告御状的方式才能得到实现的话,我们的法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