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一名研究生疑遭同宿舍人员投毒身亡,而此前其中毒原因被传成偷外卖所致,让这件事在传言和辟谣中反复冲上热搜,这件事怎么看?投毒者和造谣者有何法律责任?聊聊我的看法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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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

湘潭大学这事儿确实比较诡异,一开始是网传说有人为了惩治偷外卖行为,在外卖里投放了秋水仙碱。这个秋水仙碱本来是一种用来治疗痛风的药物,但是本身有剧毒,严重可以导致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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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4年扬州大学曾经发生过一起投毒事件,当时据说用的就是秋水仙碱,那如果确实是放到外卖里来惩治偷外卖,其实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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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这次比较诡异,一开始极目新闻跑去采访还是按照中毒事件去问的,结果问了一圈,是湘潭大学党委宣传部工作人员表示,网传偷外卖被投毒不属实,其他情况仍在调查中,然后警方已经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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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媒体证实该校确实有学生去世,疑似该学生的姐姐登录他的微信辟谣,也有人以该校老师同学的身份发声,否认是所谓偷外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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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4月20日凌晨,警方发布通报,称湘潭大学在读研究生张某某4月7日疑似被人投毒,到4月13日已经抢救无效身亡,与其同寝室的周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现在已经被刑事拘留,这里没有提到具体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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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最新的消息是湘潭大学发布声明,表示对张某某去世深感悲痛,全力支持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积极做好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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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这件事以目前信息看,是疑似有人投毒导致他人死亡,之后有人传是所谓中毒者是偷外卖,这部分我倾向于认为是谣言,但是学校这边的发声不稳定,警方暂时也没有对谣言表态,散播这种言论的人跟投毒者是不是一个人还不清楚,具体投毒的原因和细节也不了解,包括是不是秋水仙碱中毒也不知道,具体情况有待官方发布。

这里首先是向去世的张同学表示哀悼。

那很多网友后台想问我对这件事的看法,具体的案件要等公安机关的通报,我先说说可能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

这个事情分成两部分,投毒问题和造谣问题。

先说投毒,如果这个投毒者是故意要向张同学投毒,有可能涉及的是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这个要看他对这个投放物质的认识程度,如果他明知这个东西会导致人死亡,那就是故意杀人,如果他只是认为可能有影响,比如说恶作剧之类,没有预料到可能导致死亡,那就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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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如果这个投毒者不是专门冲着张同学,比如他是在饮水机投放危险物质,这个就是投放危险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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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三个罪名客观方面基本一样,主要看他的认识情况,不过从量刑角度来说区别不大,致人死亡了都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到死刑。

之前发生在复旦的投毒案,就是最后定故意杀人罪,然后判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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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了,也不排除这个投毒者认识错误,比如他以为是什么可食用的东西,以前发生过有人把工业用盐误当食盐食用导致他人中毒,也有投放春药导致他人死亡的,这种情况可能他主观上没有认识到会导致损害结果,这就有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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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曾经发生过高中生给女同学投春药,结果意外给人吃死了,那就定的是过失致人死亡,这个案子我没查到判决,一般来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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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插一句,有网友讨论的时候说应该下泻药,我只当你是开玩笑,但是我提醒一下,不管你下什么药,只要这人吃出问题来,你都有可能有法律风险,只不过有可能是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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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不要拿这种事开玩笑,包括有些东西可能你自己吃没事儿,结果别人过敏或者有基础病或者寸劲儿死了残了瞎了,到时候这责任你可负不起。

当然这种情况除了刑事追责,还有民事索赔的问题,但是现在不清楚这个投放有毒物质的情况,除了投放者本身,学校这边是不是有责任,这个有待司法机关判断,但如果最后确定过错,那责任会按照过错进行分配。一般赔偿犯罪包括了医药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这里还是再次呼吁放开刑事案件精神损害赔偿,否则如果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个死亡赔偿金可能会要不到。

当然了,这里如果学校在有毒物质管理、学生生活管理上有什么问题,有可能还涉及行政违法事项,主管部门可以对学校进行行政处罚,但这个暂时没有发现相关信息,就不便推测了。

这是投毒这边的法律追责可能。

至于所谓偷外卖这件事,从目前信息看学校方面是否认的,而且没有任何可靠信源在传播这个信息,所以我倾向于认为是这谣言,也希望公安机关能够就这个情况采取行动一锤定音。

那如果是有人利用公共突发事件编造谣言,首先有可能是个治安违法事项,一般就是拘留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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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如果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有可能是寻衅滋事罪,那如果认定了就要判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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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这种谣言对于被造谣者的名誉权、人格权也都构成了侵权,客观上导致了社会评价降低,最低限度的是民事侵权,同时有可能构成侮辱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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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可能稍微有点变数的是,假如被造谣者死亡,要看这个谣言的编造时间是被害人去世前还是去世后,如果是去世前编造的,我个人认为涉嫌侮辱诽谤罪的可能性比较高,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但如果是去世后编造的,因为这个罪名保护的对象是活人,对于逝者一般认为不包括在这个罪名保护的法益内,否则之前就不用立侮辱英烈罪了,那么构成侮辱诽谤罪就不太可能了,但是仍然可能是寻衅滋事罪,同时家属也都可以侵犯名誉权要求造谣者道歉赔偿。

具体到张同学这个事情,暂时不确定是什么情况,也要以后续官方通报为准。

最后还是向张同学的去世表示哀悼,希望家属节哀保重。

以上就是我对湘潭大学投毒案的一个分享,个人浅见难免疏漏,也欢迎有不同意见的小伙儿伴在评论区和弹幕里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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