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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为《法律文化研究(第16辑):中华法系司法案例专题》主编导读,王立著。该集刊由王立主编,付宁馨为副主编。

《法律文化研究:中华法系司法案例专题》

主编导读

文 | 王立

“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谏太宗十思疏》)回首来处,我们前行得更自信。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精神命脉,是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也是我们在世界文化激荡中站稳脚跟的坚实根基。增强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是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的题中应有之义。”深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挖掘和阐发,推动中华民族最基本的文化基因与当代文化相适应、与现代社会相协调,把跨越时空、超越国界、富有永恒魅力、具有当代价值的文化精神弘扬开来,当代学者使命所系,责无旁贷。中国古代司法案例研究兴如是风气,行如是道路,著如是文章,在力所能及的范畴奉献资治、资研、资学“三资”之鉴,以飨同仁。

以研究成果作镜鉴,是一项需要底气的工作。是的,我们正在做这项工作,因为我们有三个底气。

一 在研究客体上坐拥举世绝无仅有之底气

中国传统文化讲究经世致用,就是说学问必须有益于国事。放在今天的语境里,就是为了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正是由于这个根本目的长期主导,诸子百家以降,除玄学等影响甚微的少数学派外,儒家、法家、墨家、农家、兵家、医家、阴阳家、名家、杂家、小说家、纵横家等一贯提供习引前人经验、文章和行事,治事济世,担当资政化民的社会责任,普遍反对不切实际的空泛伪学,因而记录前人事件、经验、学说,稽古编史,汇编思想理论从而形成不朽传世之作二十四史、《资治通鉴》、《永乐大典》与《四库全书》等,编纂案例以资学习研究,这是中国传统文化铸就的优良教学习惯和传统学术品格。事实上,流传至今的案例汇编或介绍司法案例的文献浩如烟海,2000多年间数不胜数的典章古籍蕴养着一座案例教学法的精神宝藏,现择其代表性作品,略列几例以释疑惑。

作为“国考”法定教材的案例集——《龙筋凤髓判》。这是唐朝的张鷟以骈体文写就的判词,系为通过科举考试、将参加吏部选试的人士准备的“考试参考用书”,说它是案例教学教材史上的巅峰也不为过。全书按照《唐六典》“官领其属,事归于职”的原则编排,共分为四卷79条判例案由:第一卷共收集中书省、门下省等十二个中央部门的22条判例案由,第二卷共收集修史馆、金吾卫等十个中央与地方部门的18条判例案由,第三卷共收集礼部、祠部曹等十一个中央部门的21条判例案由,第四卷共收集左右卫率府、太庙等十七个中央与地方部门的18条判例案由。《龙筋凤髓判》是中国古代拟判或骈判的代表,也是研究唐朝司法制度的重要文献,更重要的是,它不仅可以用于一般意义上的教学,而且可以用作国家统一考试的教材。时至今日,它在案例教学史上的地位,各国的案例教学教材仍然难以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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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筋凤髓判》善本书影

作为“名家”经典案例教材的案例集——《名公书判清明集》。这也是一部判词汇编,收辑了南宋时期著名官吏如朱熹、真德秀、吴毅夫、陈子华、徐清叟、王伯大、蔡抗、赵汝腾等28人担任官吏期间所作的一些判词,与《龙筋凤髓判》相比,这部判词汇编全部来源于真实的案例,文体上更加“接地气”,是中国古代散判或实判的代表,也是研究南宋时期经济、法律制度的宝贵文献,由于荟萃名家判词,在文化、法律领域具有极高的传世价值。

成为“国家宝藏”的钦定案例集——《折狱龟鉴》。这是中国古代一部著名的案例汇编,又名《决狱龟鉴》,由南宋郑克编著,在五代时和凝父子的《疑狱集》基础上改编而成,原书20卷。清代收入《四库全书》时,加以校订并重新整理,分为8卷,共276条395例,分为释冤(上、下)、辨诬、鞫情、议罪、宥过、惩恶、察奸、核奸、擿奸、察慝、证慝、钩慝、察盗、迹盗、谲盗、察贼、迹贼、谲贼、严明、矜谨等20类。该书提出了“情迹论”,“情”指案情真相,“迹”指痕迹、物证,主张通过物证来推断案情真相。“情迹论”是物证理论出现的标志。因此,该书是了解和研究中国古代司法实践的一份重要参考材料。除了可以用作案例教学的教材地位崇高外,它还具备以下三个特征:一是理论价值高,学理分类严谨缜密;二是收例时代跨度大,反映法律正义与政治经济文化互动关系之多样复杂深邃;三是精选汇集案例足量多类,案例代表性极强。这种超越欧美许多国家历史生命跨度的案例集,在西洋学术中难以想象。

源出历代典籍的历史经典案例集——《折狱龟鉴补》。这是清人胡文炳编辑的一部历代案例汇编,是继南宋郑克编著《折狱龟鉴》之后的又一部较为全面的案例汇编,从古代典籍中选出有研究价值的判例,是了解和研究中国古代司法实践的重要参考资料,收例719则,按照触犯法律类别分门别类编辑成卷,分犯义(卷一)、犯奸(上下卷、卷二、卷三)、犯盗(卷四)、杂犯(上下卷、卷五、卷六),总计约26万字。

帝王亲力亲为钦定进入平民生活的“全民普及版”案例集——《明大诰》。它是由明太祖朱元璋亲自指导编纂、以诏令形式颁发的特别刑法案例汇编。共4编236条,先后颁布于洪武十八年(1385)到洪武二十年(1387),其中“大诰”74条、“大诰续编”87条、“大诰三编”43条、“大诰武臣”32条,由案例、峻令、训导三方面内容组成。明初要求每一家都要有一本《明大诰》。而且,科举考试会涉猎《明大诰》内容。在朱元璋死后,《明大诰》基本上没有了法律效力,但影响仍在,如明末,如果有人家还保存《明大诰》,那么在犯流罪以下罪行时可以减轻一等处罚。这样的法定案例教材版本,其权威效力和社会普及程度即使放在当今都相当高了。

可称为卷帙浩繁的案例教材工程的案例集——《刑案汇览》。这是由清代祝庆祺编辑的案例汇编。共辑录了乾隆元年(1736)至道光十四年(1834)由中央司法机关审理的刑案5640余件,按《大清律例》的门类编排,共88卷,书后附有“刑部事宜”及“拾遗备考”二节,道光十四年刊行。后又补辑了《续增刑案汇览》16卷,主要收录1821~1850年中央司法机关审理的刑事案件1670余件。另外还有吴潮等编辑的《刑案汇览续编》32卷,收录了1828~1871年中央司法机关审理的案件1696件;潘文舫等编辑的《新增刑案汇览》16卷,辑录了1842~1885年中央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291件。

《刑案汇览》书影

对“单一类别案例”作文心雕龙式管研锥剖的案例研讨集——《九朝律考·春秋决狱考》。《九朝律考》是中国近代从事法制史研究的大家程树德先生的代表作,辑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7世纪尚存的各种零散的法律资料,并逐一考订,按朝代依次分类。其中的《春秋决狱考》列举了汉代大儒董仲舒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出判决的案例,以及汉代以“春秋决狱”为原则处理的若干案例。如案例:“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论曰: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惕之心。挟杖而救之,非所以欲殴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这些案例是研究西汉时期“春秋决狱”的经典案例,也是后世学习“引经决狱”的绝佳样本。程树德先生这一力作,不单是国人以新式法学范式研究传统法律对象的划时代作品,也是学人对特定类别法律现象、问题和案例进行研究的高屋建瓴式标志,迄今为止,对1300~2100年前的单一类别案例进行呕心沥血的研究探讨并形成名作的,在可信学术材料范围内可谓罕有。

二 在研究力量和研究成果上充满底气

本辑收录的20篇文章,就是从典章古籍中选取典型个案或类案,通过对于个案或类案的介绍对案件涉及的历史背景、法律问题进行深层解析,阐发案件折射的法律文化现象,总结经验教训及对当代的影响和启示,显示出所涉广泛、见解独到、植根史实而又关联现实的一系列成果及其背后之目光敏锐、功底扎实的著述群体。

(一)第一部分:裁判方法和司法原则

裁判方法是法官审理案件的基础,就是法官根据所掌握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进而得出案件处理结果的过程和手段。裁判方法的运用既要有宏观的把控,又要有微观的体察,也就是说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仅要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准确地适用法律规定,还要根据每个案件的不同具体情况作出符合实际的正确判决。这个过程说易实难,要想作出一个明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判决,需要建立在对社会、法律、人性、文化等充分知悉的基础上,需要法官对法律的精髓和核心要义有精准的把握,需要法官对社情民意有深刻的认识。中国古代社会所形成的法律体系被称为“中华法系”。汉武帝时期,确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方针,推动法律儒家化,始出现春秋决狱,即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实行“论心定罪”,犯罪人若主观动机不违背儒家“忠”“孝”精神,即使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事处罚,反之,若主观动机违背儒家精神,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也要遭严惩,这开启了“引经决狱”先河。魏晋南北朝时期以经注律的律学迅速发展,礼与法的结合从理论上得到深入研究与进一步解释,因而许多规范被立法者直接纳入律典中。礼的直接入律为中华法系注入了伦理色彩,故有人称中国古代律法为“伦理法”。中国古代的裁判方法,更多地强调天理、国法、人情的有机统一。

司法原则则是指导司法实践,并贯穿于司法过程始终的基本遵循。因此,注重亲情、体现人文关怀就成为中国古代社会最具“温情”的司法原则,也体现了中国古代司法文明的程度。从东西方法治文明的发展进程中可以清晰地看到,大约千年之后,欧洲人才在启蒙运动中酝酿出人文主义萌芽。相关司法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两个。

1.亲属相隐不为罪

亲属相隐不为罪,是指除谋反、谋叛、谋大逆等严重犯罪外,亲属之间互相隐瞒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此说法源出孔子:“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至西汉时,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被汉武帝采纳,儒家思想融合其他思想成为占据统治地位的封建正统思想,将这些思想纳入法律规定中,以“一准乎礼”为立法原则,亲属相隐不为罪则是礼律结合的典型。

亲属相隐不为罪,又被称为“亲亲得相首匿”。董仲舒以儒家经典《春秋》为判案依据时,即使用过这一原则。时有疑狱曰:“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云‘螟蛉有子,蜾蠃负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诏不当坐。汉宣帝时下诏:“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汉书·宣帝纪》)亲属相隐不为罪正式成为一项法律原则。至唐朝,亲属相隐的范围扩大至同居相隐,“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疏】议曰:‘同居’,谓同财共居,不限籍之同异,虽无服者,并是”(《唐律疏议·名例》)。

2.老幼废疾者犯罪减免刑事处罚

尊老怜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这一美德体现在古代法律规定中,就是老幼废疾者犯罪减免刑事处罚。有文献记载,西周时期即有这一内容的规定:“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礼记》)

汉代将儒家尊老怜幼的道德原则法律化,惠帝时下诏:“民年七十岁以上十岁以下有罪当刑者,皆完之。”唐代将这一制度具体化:“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唐律疏议·名例》)

该部分共有6篇文章,包括袁紫雪《汉代“春秋决狱”再审视及其当代价值》、江怡与沈玮玮《以比决事:东汉指导性案例编撰考论——从〈嫁娶辞讼决〉切入》、邓勇《从陆襄、范西堂、翁运标所判诸案看古代杰出司法官惩恶扬善之智慧》、贾雨啸与张静楠《宋代司法活动中的持“经”达“变”——从〈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涉孤寡孤幼案件判词切入》、马友鹏《以说服为目的——从“葛行德冒祖争山案”看徐士林的裁判说理》、陈冠宏《中国传统法律适用中的形式与实质——以清代驳案为例》,从不同角度出发,研究了不同时期的个案或类案的处理,分析了中国古代司法审判实践的裁判方法和司法原则,展现了司法裁判者赋予司法审判“人情味”以彰显情理法的有机融合。

(二)第二部分: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的互动

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是通过具体的司法实践活动来实现的。法律制度的确立对司法实践起到了规范和引导作用,司法实践反过来促进了法律制度的发展。司法实践通过适用具体的裁判方法和司法原则进行对个案的审理。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既有封建社会的时代特征,又有明显的伦理法特征,给后人留下警示和思考,也给后人带来力量和启迪。

1.刑法谦抑主义

刑法谦抑主义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刑罚替代措施)来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预防和控制犯罪。也有学者提出,刑法谦抑性的新内涵是在立法、司法过程中的谦抑情怀,带有具体和动态的特征,而且它不仅是刑法本身的特性,更是对立法者与司法者的要求,是在立法和司法的全过程中对谦抑理念的现实升华,包含克制与宽容的精神要求。刑法谦抑原则被视为现代刑法学的基本原则,而早在中国古代,无论是法律思想,还是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都有着与此原则相似的理论内容和做法。

(1)明德慎罚

明德慎罚思想是周公旦针对商朝末期滥用刑罚的情况首先提出的:“孟侯,朕其弟,小子封。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不敢侮鳏寡,庸庸,祇祇,威威,显民,用肇造我区夏。”(《尚书·康诰》)其目的是维护西周奴隶主贵族的统治,缓和尖锐的阶级矛盾。明德,是对统治者提出的执政要求,即要“以德配天”和“明德保民”;慎罚,则是对统治者提出的立法和司法要求,即刑罚要宽简,要谨慎用刑。

明德慎罚思想体现到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有三点。一要罚当其罪,不滥用刑罚。“司寇苏公、式敬尔由狱,以长我王国,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尚书·立政》)二要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尚书·康诰》)三要注重教化。“以至于帝乙,罔不明德慎罚,亦克用劝。要囚,殄戮多罪,亦克用劝。开释无辜,亦克用劝。”(《尚书·多方》)明德慎罚思想为春秋战国时儒家所继承,并发展为“为政以德”的德治思想。西汉正统法律思想中的“德主刑辅”也是由此演化而来的。中国古代的许多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均受此思想的影响。

(2)死刑复奏

死刑复奏制度是指执行死刑判决前奏请皇帝批准的制度,于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魏书·刑法志》记载:“当死者,部案奏闻。以死不可复生,惧监官不能评,狱成皆呈,帝亲临问,无异辞怨言乃绝之。诸州国之大辟,皆先谳报乃施行。”至隋朝确定为死刑须经“三复奏”方准执行。《隋书·刑法志》载:“(开皇)十五年制,死罪者三奏而后决。”唐太宗因怒杀大理寺丞张蕴古和交州都督卢祖尚后追悔莫及,“下制,凡决死刑,虽令即杀,仍三覆奏”。“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昔世充杀郑颋,既而悔之,追止不及。今春府史取财不多,朕怒杀之,后亦寻悔,皆由思不审也。比来决囚,虽三覆奏,须臾之间,三奏便讫,都未得思,三奏何益?自今已后,宜二日中五覆奏,下诸州三覆奏。”(《旧唐书·刑法志》)唐律对此作了更加详细而严格的规定:“诸死罪囚,不待覆奏报下而决者,流二千里。即奏报应决者,听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满而行刑者,徒一年;即过限,违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等。【疏】议曰:‘死罪囚’,谓奏画已讫,应行刑者。皆三覆奏讫,然始下决。若不待覆奏报下而辄行决者,流二千里。‘即奏报应决者’,谓奏讫报下,应行决者。‘听三日乃行刑’,称‘日’者,以百刻,须以符到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满三日而行刑者,徒一年。即过限,违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等。在外既无漏刻,但取日周晬时为限。”明代死刑皆三复奏,清代至乾隆时改为朝审三复奏、秋审一复奏。

(3)会审决疑

实行会审决疑是中国古代极具特点的司法运作方式,当遇有重大疑难案件时,须由多方官员共同进行审理。会审活动的制度化,早在西周时期即已出现,当时称为“三刺”,即出现重大疑难案件时要经过“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的司法程序。在汉代称为“杂治”,即在遇有重大案件时,皇帝以诏敕的形式命有关官员会同审理。在唐代称为“三司推事”和“三司使”,前者主要由刑部尚书、御史台御史、大理寺卿共同审理重大疑难案件;后者是指当地方有重大疑难案件不能审断但又不便移送中央时,由皇帝派出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到案件原审地审理。必要时,皇帝还会命令刑部与中书、门下实行都堂集议制。在明代正式称为会审,分为九卿会审(圆审)、会官审录、朝审、大审等多种会审形式。清代最著名的会审为秋审,因秋天集中审理各地上报的斩监候和绞监候的案件而得名,被视为“国家大典”,同时存在朝审、热审、九卿会审等形式。

2.维护皇权和司法特权

(1)八议

八议起源于《周礼》的“八辟”,是指八种人犯死罪,必须奏报皇帝,经审议后确定执行的刑罚的制度。当然,“十恶”罪不在此限。最早在法律中规定八议制度的是三国时期的魏律。此后的两晋、南北朝、隋等朝代的法律均沿用了这一制度。《唐律疏议》对八议制度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八议中的八种人分别是:亲,“皇帝袒免以上亲及太皇太后、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故,“故旧”;贤,“有大德行”;能,“有大才艺”;功,“有大功勋”;贵,“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勤,“有大勤劳”;宾,“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唐律还对八议制度的适用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诸八议者犯死罪,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流罪以下减一等,其犯十恶者不用此律”;“议者,原情议罪者,谓原其本情,议其犯罪。称定刑之律而不正决之者,谓奏状之内。唯云准犯依律合死,不敢正言绞斩,故云‘不正决之’”。八议制度与“刑不上大夫”的精神相一致,维护了封建贵族、官僚的司法特权,在唐代后,其他各朝代也都沿袭这一制度,直到清末法律改革时,该制度随着《大清新刑律》的颁布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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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善本书影

(2)十恶

十恶指的是中国封建社会十种最严重的犯罪行为。《北齐律》首次出现“重罪十条”,隋朝的《开皇律》改为“十恶”,《唐律疏议》明确指出:“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其数甚恶者,事类有十,故称‘十恶’。”十恶包括:谋反(谋危社稷)、谋大逆(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谋叛(谋背国从伪)、恶逆(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不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造畜蛊毒厌魅)、大不敬(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盗及伪造御宝;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牢固;指斥乘舆,情理切害,及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不孝(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阙;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不睦(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不义(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内乱(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

3.准五服以制罪

五服是指死者的亲属按照与其血缘关系的亲疏尊卑穿戴不同丧服之制度,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准五服以制罪就是按照上述五等丧服,即按照亲属之间的亲疏远近来确定亲属之间犯罪的轻重大小程度,并确定定罪量刑的标准。《晋律》最早规定“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也”。这是中国封建社会礼法结合的典型表现,对后世影响深远,这一规定为晋以后的历代法典所继承,清律卷首画五服图,强调“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适用就是:服制愈重,以尊犯卑者,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服制愈轻,以尊犯卑,处罚相对加重,以卑犯尊,相对处罚减轻。

该部分选取的周东平《唐玄宗开元十年裴景仙乞赃案评析》、肖飞《传统复仇法制研究——在制度与理论之间》、宋鋆《标准的“悬浮”:清代文字狱“谋大逆”案量刑研究》、秦晋《从故杀外姻缌麻尊属看义绝与擅杀的适用》、逯子新《清代刑部定例的考量因素——以“强占良家妻女”例文和案件为视角》、陈锐佳《从王必俭案看服制与量刑》,从不同角度反映了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进而有助于了解和掌握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

(三)第三部分:习惯法和诉讼程序

传统文化重视“和”的价值,“和”的思想升华为哲学的基本范畴。儒家倡导“和为贵”,诸子百家诸多著述也普遍关注、认同“和”的社会关系调谐作用。正因如此,“无讼”观念深入人心,社会治理讲求的是依靠习惯和乡规民约,明太祖朱元璋于洪武五年(1372)在州县各里创设申明亭,里民有孝不悌、犯盗犯奸、一应为恶之人,姓名、事迹俱书于板榜,以示惩戒,而发其羞恶之心,能改过自新则去之。民间词讼,除犯十恶、强盗及杀人外,户婚田土等事,许老人里甲在亭剖决,融读法、明理、彰善抑恶、剖决争讼小事、辅弼刑治为一体,这开启了乡村治理的官方模式。明律明确规定:拆毁申明亭房屋及毁板榜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清承明制,也有相同规定。这一做法影响深远,由此形成的民间调解,成为中国智慧、中国经验。

与中国宗法制度中承祀习惯做法联系最密切的法律制度就是存留养亲。存留养亲简称“留养”,是指被判徒刑和流刑的罪犯,若家有年老或生病的祖父母或父母而无其他男丁赡养时,可以停止或免除刑罚的执行,允许其返家赡养老人。存留养亲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具有鲜明伦理法色彩的内容之一,由北魏孝文帝拓跋宏在太和十二年(488)下诏创制:“犯死罪,若父母、祖父母年老,更无成人子孙,又无期亲者,仰案后列奏以待报,著之令格。”《北魏律·法例》规定:“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唐律将存留养亲称为“权留养亲”,规定得更为详细:“诸犯死罪非十恶,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期亲成丁者,上请。”“犯流罪者,虽是五流及十恶,亦得权留养亲。会赦犹流者,不在权留之例。其权留者,省司判听,不须上请。”“诸犯徒应役而家无兼丁者,徒一年加杖一百二十。不居作,一等加二十。”清律规定:“凡犯死罪非常赦所不原者,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以次成丁者,开具所犯罪名,奏闻,取自上裁。若犯徒、流者,止杖一百,余罪收赎,存留养亲。”

该部分选取的郑显文与张媛媛《从“康失芬行车伤人案”看唐代的诉讼审判程序》、韩敬《从“伪批诬赖”案看宋代法官民事证据审查》、王奥运《清代存留养亲制度程序之发展》、刘格格《传统社会家庭暴力中女性救济的法律困境——性别空间视域下的传统女性》、春杨与巩哲《从“亚圣府与生员户籍结讼案”看清代特殊主体的诉讼特点》、付宁馨《清代“虚假诉讼”的治理——以“徐公谳词”为中心》、牛驰宇《四川东乡血案——清末社会问题的缩影》、夏婷婷《从原业另卖纠纷探清末奉天省不动产先买权的顺位习惯》,既有对中国古代程序法的介绍,又有对案件审理过程中习惯法适用的分析,反映了审理具体案件从而实现社会治理的过程,为我们生动展现了古代司法实践的场景。

三 在方法论上具足优秀传统文化的底气

司法审判是为了实现对社会的治理,也是为了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学习和研读中国古代司法案例,我们必须要树立正确的学习理念,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思想和理念,“不论过去还是现在,都有其鲜明的民族特色,都有其永不褪色的时代价值”。因此,和而不同的研究理念,当然也是学习和阅读理念,孔子在阐述和而不同时说:“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论语·子路》)这是人与人、人与社会共存之时遵循的一种规则。《说文解字》就指出:“和,相应也。从口。”“和”最初是指声音相应,与“唱”对应,后来演化出和谐、和睦、和平等义。在先秦时期,“和”思想成为中国古代哲学的基本范畴。

用辩证思维去看待和而不同。求同存异的目的是实现和谐。习近平总书记曾说:“和谐,从本义上解释,是指矛盾着的双方在一定条件下达到统一而出现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自然界内部、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以及社会内部诸要素之间实现均衡、稳定、有序,相互依存,共生共荣。这是一种动态中的平衡、发展中的协调、进取中的有度、多元中的一致、‘纷乱’中的有序。琴瑟和鸣,黄钟大吕,这是音律的和谐;青山绿水,山峦峰谷,这是自然的和谐;天有其时,地有其财,人有其治,天人合一,这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尊老爱幼,夫妻和睦,邻里团结,谅解宽容,与人为善,这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社会各个阶层、各个行业相互平等、相互依赖,社会各种组织兼容而不冲突、协作而不对立、制衡而不掣肘、有序而不混乱,这是社会分工和社会内部的和谐。”

从发展角度去完善和而不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思想和理念,既随着时间推移和时代变迁而不断与时俱进,又有其自身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对和而不同的继承和发展,使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得到弘扬和传承。

坚持创新理念去发展和而不同。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中华民族最深沉的民族禀赋。创新贯穿党和国家一切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治理和管理一字之差,体现的是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通过创新社会治理的理念,实现和而不同,从而实现“人与人和谐相处,社会才会安定有序”和“人民安居乐业,国家才能安定有序”的目标。

以开放共享的态度去推动和而不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促进和而不同、兼收并蓄的文明交流”。文明是包容的,人类文明因包容才有交流互鉴的动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尊重各种文明,平等相待,互学互鉴,兼收并蓄,推动人类文明实现创造性发展”,“坚持拆墙而不筑墙、开放而不隔绝、融合而不脱钩,……要以公平正义为理念引领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从而“各美其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

书籍简介

法律文化研究(第16辑):中华法系司法案例专题

王立 主编

付宁馨 副主编

2024年3月出版

定价149.00元

ISBN 978-7-5228-3494-8

内容简介

《法律文化研究》发刊于2005年,是由曾宪义教授主编,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曾宪义法学教育与法律文化基金会组织编写的学术集刊。本集刊由曾宪义法学教育与法律文化基金会资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每年出版一辑或两辑。选题来源于各位同人的申报以及编辑部成员的推荐,申报者自任主编,实行主编负责制。

本辑精选20篇案例研究,分别从裁判方法和司法原则、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互动、习惯法和诉讼程序三方面加以论述,由主编撰写导读对中国古代案例研究的历史进行梳理,并有中华法系司法案例研究的文献索引附于书后。

目录

主编导读

主题一 裁判方法和司法原则

袁紫雪:汉代“春秋决狱”再审视及其当代价值

江怡、沈玮玮:以比决事:东汉指导性案例编撰考论——从《嫁娶辞讼决》切入

邓勇:从陆襄、范西堂、翁运标所判诸案看古代杰出司法官惩恶扬善之智慧

贾雨啸、张静楠:宋代司法活动中的持“经”达“变”

——从《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涉孤寡孤幼案件判词切入

马友鹏:以说服为目的——从“葛行德冒祖争山案”看徐士林的裁判说理

陈冠宏:中国传统法律适用中的形式与实质——以清代驳案为例

主题二 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互动

周东平:唐玄宗开元十年裴景仙乞赃案评析

肖飞:传统复仇法制研究——在制度与理论之间

宋鋆:标准的“悬浮”:清代文字狱“谋大逆”案量刑研究

秦晋:从故杀外姻缌麻尊属看义绝与擅杀的适用

逯子新:清代刑部定例的考量因素——以“强占良家妻女”例文和案件为视角

陈锐佳:从王必俭案看服制与量刑

主题三 习惯法和诉讼程序

郑显文、张媛媛:从“康失芬行车伤人案”看唐代的诉讼审判程序

韩敬:从“伪批诬赖”案看宋代法官民事证据审查

王奥运:清代存留养亲制度程序之发展

刘格格:传统社会家庭暴力中女性救济的法律困境——性别空间视域下的传统女性

春杨、巩哲:从“亚圣府与生员户籍结讼案”看清代特殊主体的诉讼特点

付宁馨:清代“虚假诉讼”的治理——以“徐公谳词”为中心

牛驰宇:四川东乡血案——清末社会问题的缩影

夏婷婷:从原业另卖纠纷探清末奉天省不动产先买权的顺位习惯

中华法系案例·文献与研究索引

编辑部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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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张思莹

编辑:丁曼泽

审校:柳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