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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引导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维护全市社会大局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工作条例》和《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应当依法进行信访活动

(一)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二)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实名登记;反映他人事项应当提供本人及他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并表明委托事项,不得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或使用骗领、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从事信访活动;所反映的信访事项必须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的信访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四)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五)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多人共同提出信访事项,不按规定推选代表,不到指定信访接待场所反映诉求的。

(二)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用车、堵塞阻断交通或实施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静坐滞留、呼喊口号、拉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抛撒张贴传单,以跳楼、跳河、服毒以及扬言自杀、自伤等制造社会影响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违反信访接待场所接待管理规定,不听劝告,强行冲闯、围堵办公场所通道,在信访接待场所非接待时间滞留、滋事或强占办公场所等;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停放尸体,弃留老、幼、病、残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

(四)信访时编造险情、疫情、警情,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社会秩序的。

(五)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者追逐、拦截、辱骂、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毁坏财物、占用公私财物及实施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以网络、电话、短信等形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骚扰、威胁,或者以围堵、纠缠、非法进入住宅等方式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生活的。

(六)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七)以拉群、建群、串联、游说等手段鼓动、教唆、指使、策划上访事项的。

(八)编造虚假信息或明知是虚假信息仍通过信息网络等载体或其它途径传播、散布,或组织、指使、协助他人编造、传播、散布虚假信息的。

(九)以赴省进京上访、持续缠访闹访、制造社会影响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给政府变相施压,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在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场所,省、州、县(市)党政机关等非信访接待场所进行缠访、闹访的。

(十一)不属于信访事项,信访人执意通过信访渠道缠访的;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处理中,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仍越级信访的;未按规定反映提出,申请复查、复核而越级上访的;信访事项已经办理终结,或已签定息诉罢访承诺协议并实际接受相应补偿救助,仍就同一信访事项进行重复信访、缠访、闹访,信访人坚持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或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执意信访的。

(十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法律文书生效后或案件仍处于法律程序办理中,信访人拒不通过司法救济程序提出申诉或息诉罢访而越级上访、坚持缠访、闹访,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三)通过网络、论坛、微博、微信、QQ等通讯群组,用于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编造、散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煽动、组织、策划他人非访、缠访、闹访或者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其他帮助的。

(十四)有其它违规违法信访行为的。

三、信访人违反相关规定,由有关机关根据违规和违法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依法予以处置

(一)信访人违反《信访工作条例》,到非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未按规定推选代表走访,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利,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以信访为名,在国家重大节日、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赴省、进京非正常上访,向当地党委政府施压,谋取个人不当利益的,或者在上述重要时间节点在会场、活动场所及周边地区等非接待场所扰乱社会秩序或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本通告所列情形以及通告之外的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大理市委政法委员会

中共大理市委社会工作部

大理市人民法院

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大理市公安局

大理市司法局

大理市信访局

2024年4月19日

来源:“大理融媒”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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