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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是情节犯,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根据《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刑事案件解释》第2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288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影响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船舶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的;

(2)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使用"黑广播""伪基站"的;

(3)举办国家或者省级重大活动期间,在活动场所及周边使用"黑广播""伪基站"的;

(4)同时使用3个以上"黑广播""伪基站"的;

(5)"黑广播"的实测发射功率500瓦以上,或者覆盖范围10公里以上的;

(6)使用"伪基站"发送诈骗、赌博、招嫖、木马病毒、钓鱼网站链接等违法犯罪信息,数量在5000条以上,或者销毁发送数量等记录的;

(7)雇佣、指使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定人员使用"伪基站"的;

(8)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

(9)曾因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受过刑事处罚,或者2年内曾因扰乱无线电通讯秩序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刑法第 288条规定行为的;

(10)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8条规定,为合法经营活动,使用"黑广播""伪基站"或者实施其他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的行为,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但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