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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

附件1:2024年度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

通知内容

一、支持方向

对本市中小微先进制造业企业通过本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获得的银行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

二、支持标准和方式

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支持方式和额度按照《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对本市中小微先进制造业企业在2023年通过本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获得的银行贷款,按照不超过贷款在2023年中实际产生利息的30%予以贴息,每家企业贴息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同一笔贷款只能享受一次市级财政性资金支持的贴息政策,已获得其他市级贷款贴息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项目由提供贷款的银行代为申报,银行在获得贴息资金后返还企业。

三、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中小企业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必须分别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中小企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中小微企业必须符合《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中小微企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申报贷款需为中小微先进制造业企业在2023年通过本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获得的银行贷款。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四、申报材料

1.融资担保贷款贴息项目申报表(网上填报);

2.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3.融资担保贷款业务明细表(表格下载填报);

4.专项审计报告(商业银行提供);

必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审计公司应列出被审计商业银行2023年度发放融资担保贷款业务明细表,并在报告中对上述业务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对贷款对象为中小微先进制造业企业进行核对;对贷款符合在2023年通过本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获得的银行贷款进行确认;对贴息金额不超过2023年贷款实际产生利息的30%,每家企业贴息额度不超过300万元,提出明确审计意见和结论。

5.贴息资金对应返还中小微企业承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6.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4年4月15日

来源: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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