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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株洲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2024-2029年度车辆经营权投放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及《株洲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2024-2029年度车辆经营权投放工作方案》(株交发〔2024〕4号)精神,截至目前已收到1893名个体经营者延续经营(变更)申请资料,但仍有56名个体经营者(名单附后)未提出办理相关手续申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依据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请未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2024年4月30日前办结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结的,视为放弃车辆经营权延续经营,政府有权收回相应经营权,其所属巡游出租汽车不得上路营运,违规上路营运的,将按非法营运予以处理。

特此公告。

附:《未申请办理经营权延续(变更)手续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名单》

株洲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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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丨罗茜 通讯员丨夏四亮

编辑丨杨莹

审核丨彭建南 刘跃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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