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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禁渔期为3月1日-6月30日

设立禁渔期

是为了养护水生生物资源

保护生态多样性

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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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示意图

但是!总有些人无视规定

反其道而行!

近日

泸州抓获多名非法捕捞犯罪嫌疑人

怎么回事?

赶快和小编一起往下了解

案例一

3月25日晚,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莲花池派出所在龙马潭区大弯头西沱江边抓获正在进行非法捕捞行为的嫌疑人4人,现场查获3尾渔获物及大量渔具。民警连夜审查,又将另外1名嫌疑人抓获,并查获出3尾渔获物。

经龙马潭区农业农村局认定,在禁渔期内,当场抓获的4人在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沱江段(禁渔区)从事非法捕捞活动

使用的渔具为6根钩刺耙刺(锚鱼竿),属于农业农村部公布的禁用渔具,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为白甲鱼6尾,共重13.06千克,属野生鱼类经济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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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5人已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案件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案例二

3月25日2时30分许,龙马潭区公安分局特兴派出所民警在特兴街道魏园村长江边巡查时,发现3人疑似在非法捕捞,现场查获各类渔获物19尾、锚鱼渔具两套。

经查,他们使用钩刺耙刺(武斗竿)以锚鱼的方式进行非法捕捞,经龙马潭区农业农村局认定,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共重42.16千克,包括黄尾鲴、桂鱼等野生鱼类经济物种

目前,3人均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案例三

3月22日晚,龙马潭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民警联合玉带河派出所民警,在龙马潭区沱江西路的沱江边将正在进行非法捕捞的3名嫌疑人现场抓获。

经查,嫌疑人使用“爆炸竿”以锚鱼的方式进行非法捕捞,经认定,捕捞到渔获物为3条白甲鱼,属于野生鱼类经济物种

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四

3月28日晚,刚下班没事做的陈某某,一人前往濑溪河流域(狗儿滩)利用刺网捕捞河鱼,收网时被正在巡逻的牛滩派出所民警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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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据面前,陈某某对非法捕捞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案例五

3月29日15时许,牛滩镇村民彭某某、夏某某在营山村(小石磊)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被牛滩派出所民警现场挡获,查获渔获物数斤,渔网1副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二人对非法捕捞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后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六

3月30日凌晨,牛滩派出所民警在濑溪河流域(鸡血鸣)开展巡逻时,查获正在从事非法捕捞活动的熊某某。现场查获渔获物2尾及地笼一个

熊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七

3月30日5时许,牛滩派出所民警在濑溪河流域(鸭儿滩)开展巡查时,将正在从事非法捕捞水产品活动的刘某杰、刘某明抓获。现场查获刺网5副、渔获物40余尾

二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警方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品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在禁渔期

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

无论捕捞渔获物价值大小、多少

都构成犯罪

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

小编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切勿以身犯法哦~

也请大家相互转告

千万不要为了谋取私利触碰法律红线!

赶快把这个消息扩散出去

文章信息来源丨平安泸州、 牛滩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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