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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 通航与法律 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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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法律专业硕导、通航在线【法眼通航】专栏主理人。

作业类通航公司拿业务一般要通过招投标程序,在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之后,又被取消中标资格,怎么办?如果要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是谁?诉讼请求怎么写?损失最终又是否能挽回?本次案例给你答案。

一、案情概述

原告:某通航公司

被告:A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2017年12月27日,A市林业局作为采购人,对“A市白蛾防控三年绩效承包(飞机防治)服务采购项目”通过被告平台进行公开招标,B公司系代理采购机构。

该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第**项规定,“投标人须至少具有两年以来累计100万亩及以上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业绩”(须提供中标通知书、项目合同和验收报告,附业主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中标后公示)。”

原告参加该项目二标段的投标,经评标取得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

公示期间,C公司向A市林业局提出质疑,认为原告未提供中标通知书,业绩虚假,不符合投标人资格。

A市林业局经调查,认为质疑属实,于****年**月**日作出《关于取消原告中标资格的决定》,报请被告审核。

同日,被告在该决定上签字,内容为:“按招标文件资格要求条款及财政部87号令,资格审查为采购人的权利,同意采购人意见并视为重新评审结论,报财政部门备案并上网公示”,加盖公章,取消了原告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资格。

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二、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对《关于取消原告中标资格的决定》作出的审核意见。

三、争议焦点

1、A市公管局是否是适格被告;

2、被诉的审核行为是否可诉;

3、被告作出的审核行为是否合法。

四、律师解析

1、关于A市公管局是否是适格被告的问题。《**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牵头制订本地区进场交易项目目录、交易规则,监督交易场所建设和运营,协调行业监督工作。本案中,A市公管局作为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管机构,有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依法查处交易中违法违规行为等法定职责,是适格的被告。被告认为是林业局作出的取消原告中标候选人资格,自己不是适格被告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

2、被诉的审核行为是否可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具体事件单方面作出的具有外部效果的行政法上的处理行为。本案中,A市林业局作为采购人,作出取消原告中标资格的决定,报被告审核,被告作出的审核意见,是针对具体事件作出的具有外部效果的处理行为,最终导致原告的中标资格被取消,该行为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应为可诉的行政行为。被告认为签字行为不是审核行为,自己并未向原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辩解,法院不予支持。

3、被告作出的审核行为是否合法。行政行为应当遵守程序正当原则,作出对当事人不利行政行为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意见。《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A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建立投诉处理联动机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公管局应当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本案中,被告作出的取消中标资格的行为,没有通知原告,没有告知其相关权利,违反正当程序原则。综上,被告作为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管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律程序,依法应予撤销。鉴于涉案项目被告已交由他人实施,撤销已无实际意义,故应确认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确认被告于****年*月**日作出的审核行政行为违法。

5、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张静律师与你分享通航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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