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极简公司法》微信公众号

2024年4月18日,山东律师高丙芳因代理农民工讨薪案件被控虚假诉讼案再次开庭,随即相关媒体爆出庭审时高丙芳律师的辩护人张新年律师被禁言并被法警带离法庭,以及旁听占坑、审判员自行驳回对自己的回避申请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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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讨论这些行为是否合法似乎是在浪费口舌。对于基层法院来说,本案早已定局,他根本改变不了,即便使些手段也属情理之中,但如此简单粗暴,倒真是出乎意料之外。

笔者在4月12日的《女律师突遭逮捕,是否有隐情?罪与非罪罗生门,到底是谁违法?》中,已就高律师是否构罪从专业角度进行过探讨,无论笔者观点是否正确,本案前身的74份农民工讨薪的胜诉判决被撤销,确是基于山东省检向山东高法抗诉而发生,本质上就是山东省检察院和山东省高院一致认定为虚假诉讼。既然虚假诉讼已成铁案,自然需要追究虚假诉讼之人,否则司法机关就涉嫌渎职,这也是本案并非公安机关首先立案、而是由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立案的原因。既已进入公诉程序,就只能按照法定程序往前走,谁也没有错,不能过分苛责承办法官,试问还有谁能否定山东高法的定论?

客观的说,本案本是法律专业问题之争,核心问题归纳到一句话就是“包工头是否是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法定主体”,如果是,则包工头垫付即为支付,再起诉总包就构成虚假诉讼;如果不是,则包工头支付实为垫付,则农民工有权起诉总包,本案就不构成虚假诉讼。在山东高法已认定为虚假诉讼的情况下,“包工头是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法定主体之一”就已成为国内至少是山东省范围内有效的司法裁判规则。

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法院完全可以顺水推舟作出判决。退一万步来说,即便将来有争议,不但纯属学术之争,而且是高院有错在先,责不在自身。根本没有必要,也没有理由在庭审中采取任何不当举动,完全可以大大方方的公开审理和判决。

但媒体报道,岱岳区法院却偏偏采取了老百姓一眼就能分辨对错的做法,引爆舆论、惹火烧身,实在令人费解。

事出反常必有妖,媒体报道是否属实或另有隐情,还是让子弹再飞一会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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