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人问我,律师,我之前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最后法院判刑的时候能否折抵刑期。例如当事人的犯罪行为应当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在确定的判决作出前已经在看守所羁押了一年六个月,则这一年六个月要从实际执行的刑期中减去,当事人只需要去监狱服刑剩余的一年六个月(三年减去一年六个月)就可以了。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不是所有的强制措施都能折抵刑期,可以折抵刑期的强制措施只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刑事拘留和逮捕。能够折抵的刑罚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如果被判处管制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一天折抵刑期一天,刑事拘留或逮捕一天折抵刑期两天。如果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两天折抵刑期一天,刑事拘留或逮捕一天折抵刑期一天。特别说明的是,被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而且,按照目前的规定,先行羁押期限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如果先行羁押期限与刑期相同,则不需要执行缓刑考验期;如果先行羁押日期不足以折抵刑期,则依然需要接受缓刑考验期,但是在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时,对其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应当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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