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2天内,在超市分46次购买46枚过期咸鸭蛋,索赔4.6万!法院判了!

大街小巷、你我身边,处处生活着这样的小故事。今天,小编就给您讲述一桩诙谐有趣、令人啼笑皆非的法律案例,让我们一起领略其中蕴含的法治哲理。

案例回顾:

案例分析:

01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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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的一个早晨,小张来到一家生鲜超市,准备买些咸鸭蛋酱香馅儿,作为午饭的小菜。谁知,他一眼相中一批熟散装咸鸭蛋,生产日期竟然是去年8月23日!也就是说,这批鸭蛋的保质期已过,但工作人员依旧摆在柜台上出售。

小张顿时勃然大怒,但他并未急于和工作人员理论,而是心生一计。于是,他购买了6枚这批过期咸鸭蛋,刷卡支付6次,领取了6张小票。第二天,他又前去买了剩下的40枚,依然是一枚一枚地分开付款、分开领票。

之后,小张拎着46枚过期咸鸭蛋去工商部门举报了。调解无果后,他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还101.2元购物款,并索赔46000元!

02案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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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分析,法院认定超市确实存在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需对小张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但同时,小张分46次购物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符合一般消费习惯,属于钻空子敛财。因此,法院裁定退还小张购物款101.2元,赔偿1012元,小张需退还46枚鸭蛋。

解析一下,食品安全法有这样的规定:经营不合格食品,除赔偿损失外,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支付价款10倍或损失3倍的赔偿金,但不足1000元按1000元计算。

法院判决是这样考虑的:咸鸭蛋总价101.2元,虽超过了保质期,但不算太昂贵。如果按46次交易计算,那赔偿金就高达46000元了,显然有失公允。同时,小张分那么多次付款的做法,也确实有钻空子之嫌。

法律是理性的,不能被滥用。小张作为一名消费者,发现商家违法经营理应举报维权,这是完全正当合理的。但采用如此”离谱”的方式,显然已经偏离了受法律保护的初衷。

生活中,有的人认为花小钱买过期食品无伤大雅,有的人却想方设法”捞一笔”。其实,无论哪一种想法,都有违社会公序良俗。食品安全关系国计民生,决不能存在侥幸心理。而法律规范亦不容被钻空子遭到滥用。

您看,这个案件虽然小小的,却折射出人们对法治精神的认知状况。法治不是玩物,更不应该被当作敛财的工具。它所追求的,是维护正义,保护公平。

文章声明:本故事纯属虚构或根据真实案例改编,目的在以案释法,法律引用如有不妥,请指出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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