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公司系一家生产销售保健品的公司。2022年11月,在电商平台“双十一大促”期间,陈先生收到甲公司发送的促销短信一条,没有购买需求的陈先生随即回复了退订信息,产生短信费0.1元。原本以为退订之后,便不会再收到促销短信。不料,后续又收到了甲公司的促销短信,无奈的陈先生第二次退订信息,产生短信费0.1元。谁知两次退订后的三个月内,陈先生又陆续收到了甲公司发送的三条促销信息,让陈先生感到深受其扰。

为了避免自己的生活安宁再被打扰,陈先生遂将甲公司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向其赔礼道歉;赔偿其退订短信费0.2元及精神损失费1元。

法院审理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安宁权侵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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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予以保护,开启了安宁权民法保护的大门。该法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了对安宁权的侵扰行为,即不得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也有对类似行为的规制。综合上述法律法规,商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进行营销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事先征得客户同意;二是客户明确表示拒绝的应立即停止;三是向客户明确说明拟发送信息的类型、频次和期限等。如未满足前述条件,商家的相关营销行为极有可能构成对客户安宁权的侵犯。对此,权利人有权要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本案是商家短信营销侵犯消费者安宁权的典型案例。槐荫法院通过剖析安宁权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准确适用《民法典》等安宁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释明行为人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让行为人深刻意识到自身过错,承诺规范营销行为,积极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依法维护了公民的安宁权,高效妥善化解了该起纠纷,对广大商家习以为常的营销短信“轰炸”行径起到了当头棒喝的作用,以司法个案引领社会各界对生活安宁权的尊重与保护。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