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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修正案(九)》第29条增设《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为复杂客体,一方面侵犯了正常的信息网络管理秩序,另一方面,使得网络诈骗等其他违法犯罪得以实施,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本罪所涉"帮助"不限于线上的帮助行为,也可以包括线下帮助行为在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办理电信网络诈骗刑事案件意见(二)》】第7条的规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 287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

(1)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

(2)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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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而且,本罪要求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信息网络犯罪刑事案件解释》)第11条的规定,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1)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2)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3)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4)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5)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6)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7)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