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首发110件执行监督案件裁判要旨(Ⅳ-Ⅰ)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整理:民商法茶座

注:01-06为指导性案例,07-110为参考案例

一、指导性案例

01.指导性案例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当事人不履行诉讼外达成的和解协议时的处理

2011-18-5-203-001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0.07.07 / (2010)眉执督字第4号 / 督促

【裁判要旨】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2.指导性案例122号:河南神泉之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赵五军、汝州博易观光医疗主题园区开发有限公司等执行监督案——同一被执行人案件合并执行时的清偿顺序

2019-18-5-203-001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9.03.19 / (2018)最高法执监848、847、845号 / 执行

【裁判要旨】执行法院将同一被执行人的几个案件合并执行的,应当按照申请执行人的各个债权的受偿顺序进行清偿,避免侵害顺位在先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03.指导性案例123号:于红岩与锡林郭勒盟隆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监督案——判令转让方按照合同约定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的执行

2019-18-5-203-002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7.12.26 / (2017)最高法执监136号 / 执行

【裁判要旨】生效判决认定采矿权转让合同依法成立但尚未生效,判令转让方按照合同约定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并非对采矿权归属的确定,执行法院依此向相关主管机关发出协助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通知书,只具有启动主管机关审批采矿权转让手续的作用,采矿权能否转让应由相关主管机关依法决定。申请执行人请求变更采矿权受让人的,也应由相关主管机关依法判断。

04.指导性案例124号:中国防卫科技学院与联合资源教育发展(燕郊)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产生争议的处理

2019-18-5-203-003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8.10.18 / (2017)最高法执监344号 / 执行

【裁判要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产生争议,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的,可以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对执行和解协议中原执行依据未涉及的内容,以及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救济程序解决。

05.指导性案例125号:陈载果与刘荣坤、广东省汕头渔业用品进出口公司等申请撤销拍卖执行监督案——处理网络司法拍卖中产生的争议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2019-18-5-203-004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7.09.02 / (2017)最高法执监250号 / 执行

【裁判要旨】网络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进行的司法拍卖,属于强制执行措施。人民法院对网络司法拍卖中产生的争议,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06.指导性案例126号: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时代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被执行人迟延履行和解协议的处理

2019-18-5-203-005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8.12.19 / (2018)最高法执监34号 / 执行

【裁判要旨】在履行和解协议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申请恢复执行的同时,又继续接受并积极配合被执行人的后续履行,直至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的,属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不再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形。

二、参考案例

07.河南某公司变更申请执行人执行监督案——债权连续转让过程明确清晰,可以依最后受让人申请直接依法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

2023-17-5-203-001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11.25 / (2019)最高法执监342号 / 执行

【裁判要旨】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甲公司在受让债权后又把债权转让乙公司,乙公司在受让债权后又转让给丙公司,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均认可债权转让的真实性。因此,被执行人关于无法确定债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性、转让程序恶意虚假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债权转让,虽未直接书面通知被执行人,但以在报纸上刊登《债权转让通知书》的方式通知了被执行人,且在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程序中被执行人已经知道了债权转让的情况,被执行人关于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08.海南某房地产公司与海南某集团公司执行监督案——案外人擅自处分被查封财产的认定程序及责任承担

2023-17-5-203-002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5.20 / (2021)最高法执监144号 / 执行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20条列举的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已被之后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所替代,在后者并未规定案外人擅自处分查封财产时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不能仅以此为理由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亦非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依据。另外因执行程序仅能进行有限的形式审查,上述规定仅适用于有明确充分的证据证明该案外人有擅自处分被查封财产的行为,且该行为造成了被查封财产的损失,损失数额也比较明确的情形,在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执行法院不宜直接裁定案外人承担赔偿责任。申请执行人主张因案外人的行为造成被查封财产的价值严重贬损的,可另行提起侵权赔偿诉讼解决。

09.甲公司与孙某、翟某、乙公司、丙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监督案——网络司法拍卖的竞买人被限制消费,可以参与竞买股权

2023-17-5-203-003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9.26 / (2021)最高法执监3号 / 执行

【裁判要旨】在执行程序中,拍卖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公正维护各方当事人包括竞买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如果拍卖程序违法,有损于当事人的权利,则应当允许在一定条件下撤销拍卖,恢复拍卖前的权利状态。在国家对特定财产权属的变动规定了特殊的资格要求时,如果竞买人不具备这样的资格,人民法院不得出具拍卖成交裁定,即便拍定标的物,这样的拍卖也应当撤销。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并未对股权的竞买资格作出特别要求,不能以竞买人系另案被执行人或被限制消费为由,认定竞买人不具备参与竞买的资格。若竞买人违反限制消费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并不必然导致其丧失竞买案涉股权的资格。

10.赵某与李某服务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人民法院不应直接提取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的公司的应收账款以清偿被执行人债务

2023-17-5-203-004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20 / (2021)最高法执监458号 / 执行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依法可支取、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或到期债权,作为执行案款转交给申请执行人。但对于被执行人的收入,不宜作扩大解释,一般为被执行人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稿费等。被执行人实际控制公司的项目利润款等应收账款,不属于被执行人的收入,也不属于被执行人对第三方的到期债权,执行法院不能直接提取用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11.珠海某某公司与海南省某某总公司、海南省某某集团执行监督案——因发生在诉讼审理期间的事实导致生效法律文书无法 执行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或其他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2023-17-5-203-005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最高法执监210号 / 执行

【裁判要旨】民事诉讼审理期间发生被告的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的情形,生效判决仍将该财产作为被告财产予以处置,致使生效法律文书的判项无法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或者其他法律途径寻求救济,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规定申请变更或追加当事人。

12.吉林某工程公司与长春某商厦执行监督案——政府出具《情况说明》证明第三人并非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坚持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2023-17-5-203-006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10 / (2021)最高法执监444号 / 执行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系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而引发的案件,申请执行人负有证明第三人无偿接受财产且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举证证明责任,在申请执行人提供初步证据后,作为反驳,第三人提交了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用以证明其并未无偿接收长春某集团涉案电费,此时,相关举证证明责任应转移至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应提供相应证据推翻《情况证明》所证明的相关事实。在被执行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情况说明》所证明的相关事实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据此认定本案不符合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其举证责任分配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13.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被执行人对执行法院裁定拍卖同案另一被执行人财产权益行为不服,以其系权利所有人为由提出异议,应通过案外人异议程序审查处理

2023-17-5-203-007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9.09 / (2019)最高法执监384号 / 执行

【裁判要旨】执行异议制度是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一项救济制度,目前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主要解决的是执行行为违法的问题,另一种案外人异议制度主要解决的是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归属的问题,对是否可阻却对该争议执行标的执行进行判断。同一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就执行法院裁定拍卖另一被执行人于涉案协议项下享有的特许经营权、相关收费权等行为不服,以其系权利所有人为由提出异议,虽然系同案被执行人,但涉案财产权利的归属对各方当事人利益影响重大,该被执行人所提异议的本质是请求排除将涉案财产权利作为同案另一被执行人的财产权利予以执行,本质上具有案外人异议性质。据此,对该被执行人的异议请求,应通过案外人异议程序审查处理。

14.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执行监督案——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2023-17-5-203-008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最高法执监190号 / 执行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将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后,虽然可以对执行案件作结案处理,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和执行依据执行力,亦不代表执行程序彻底终结,执行案件实际仍处于“执行过程”中。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15.四川某工程公司与北川某科技公司执行监督案——生效判决判令双方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申请执行也将导致另一方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断

2023-17-5-203-009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9.17 / (2021)最高法执监342号 / 执行

【裁判要旨】生效判决判令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原则上只有当申请执行的债权人已经履行给付义务或提出给付的,人民法院才可以开始对对方强制执行。故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表明其对该判决中确定的己方义务无异议并同意履行,进入执行程序后将导致对方的申请执行时效发生中断的法律效果,且在执行程序中一直处于中断状态。对方申请执行时前一个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未超过申请执行时效。

16.王某某与吉某某、张某某执行监督案——参与分配申请人在申请书中说明了原因,基本证明其申请执行案件未执行完毕,执行法院形式审查后即应予准许其参与分配申请

2023-17-5-203-010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28 / (2021)最高法执监470号 / 执行

【裁判要旨】法律设定参与分配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被执行人不具备破产资格情形下债权的平等受偿。人民法院审查参与分配申请时,不应苛求参与分配申请人必须证明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务或给申请参与分配设置过多的障碍。参与分配申请人在申请书中说明了原因,且其申请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法院形式审查后应予准许。

17.丁某云与黄某、某置地公司执行监督案——保全程序中不能直接保全被保全人为一人股东的案外人一人有限公司的财产

2023-17-5-203-011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9.30 / (2021)最高法执监252号 / 执行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应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于公司一人股东的独立法人人格;虽然一人股东作为被保全人,但该一人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非当事人保全裁定的保全义务人,执行机构不得在保全阶段未经法定程序对被保全人开办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直接采取保全措施。

18.某某农商行与甲公司、明某执行监督案——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能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2023-17-5-203-012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24 / (2021)最高法执监39号 / 执行

【裁判要旨】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因此,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且对抵押权的实现有影响的,执行法院依法有权将租赁权除去后进行拍卖。

19.贵州某房地产公司与贵州某银行执行监督案——被执行人不能以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由,主张免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2023-17-5-203-013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9.30 / (2020)最高法执监423号 / 执行

【裁判要旨】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终结本次执行的实质原因系被执行人未有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所致,由此带来的迟延履行后果应由被执行人承担,其请求免除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缺乏法律依据。

20.魏某甲与吉林某银行、吉林某公司、范某乙、范某丙执行监督案——执行异议审查对于案外人异议与利害关系人执行行为异议应当区分审查

2023-17-5-203-014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最高法执监240号 / 执行

【裁判要旨】区分异议性质为案外人异议还是利害关系人异议,应以异议所主张的权利基础及异议请求加以判断。如果异议主张的是对执行标的的所有权等实体权利并据此请求排除执行的,构成案外人异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予以审查;如果异议主张的是因执行行为程序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并请求对执行行为依法予以纠正的,则构成执行行为异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予以审查。

21.王某与某某公司执行监督案——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不应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2023-17-5-203-015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7.20 / (2021)最高法执监40号 / 执行

【裁判要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明确约定分期履行的执行款项数额及付款期限,虽前两笔迟延履行,但仍在和解协议约定的最后一笔款项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时,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其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不予恢复执行。

22.甲公司与延边某大、金某、乙财团执行监督案——被执行人以执行外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协议效力及履行情况进行审查

2023-17-5-203-016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9.30 / (2021)最高法执监58号 / 执行

【裁判要旨】当事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前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属于执行外和解。执行外和解协议不能自动对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产生影响,当事人仍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的规定对和解协议的效力及履行情况进行审查,进而确定是否终结执行。如经审查认定被执行人没有实际履行该和解协议,裁定驳回异议。

23.林某与耒阳市某某公司执行监督案——对被执行人在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已履行的金额,恢复执行后在执行款中予以扣除时,当事人没有具体约定的,按民法债权抵充清偿顺序计算

2023-17-5-203-017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20 / (2021)最高法执监161号 / 执行

【裁判要旨】被执行人在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已履行的金额,应当在恢复执行后的执行款中予以扣除。在执行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如果有剩余再清偿迟延履行利息。在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时,若执行款尚不足以支付全部金钱债务,且当事人对清偿顺序没有约定的,则应按照一般民法债权抵充顺序原则进行支付,即先清偿实现债权的费用,再清偿利息,最后清偿主债务。

24.山东某某公司与山东某某学院等执行监督案——当事人应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及时主张权利

2023-17-5-203-018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9.28 / (2021)最高法执监316号 / 执行

【裁判要旨】对于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60日内提出。

25.某银行支行与山东某甲公司、山东某某集团执行监督案——执行案件因撤销执行申请而终结,且当事人未在两年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其债权受让人无权就原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复议及申诉

2023-17-5-203-019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17 / (2021)最高法执监504号 / 执行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8条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如再次申请执行,应受两年时效要求的限制。若原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则执行案件已经终结的不应恢复。债权受让人承继债权后,因其既不是生效判决的权利人,也不是原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无权就原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复议及申诉。

26.刘某甲与徐某乙执行监督案——限制出境措施的解除应按照规范要求严格掌握

2023-17-5-203-020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最高法执监52号 / 执行

【裁判要旨】在限制出境期间,如被限制出境的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一般不予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27.甘肃甲公司与甘肃乙公司、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未经拍卖、变卖程序,不应直接裁定将被执行人所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所有权转移给该公司的股东

2023-17-5-203-021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0)最高法执监18号 / 执行

【裁判要旨】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持有的申请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后,未经拍卖程序,直接裁定该股权归申请执行人的股东所有,其本质是将涉案股权未经拍卖程序直接变卖给申请执行人的股东。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对查封、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而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这一方式可以使潜在竞买人及时、准确获得信息,从而参与到司法拍卖竞价中来,通过充分竞价,使财产变价价格充分反映其市场价值。变价所得价款越高,越有利于实现债权,同时也有利于兼顾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基于此,如果要放弃拍卖方式而选择变卖方式,对双方当事人和有关权利人利益影响较大,应当经过其同意。因此,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没有明确向执行法院提出同意变卖的意见时,执行法院不得直接予以变卖。申请执行人的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在依法开展的拍卖、变卖程序中行使。

28.黄某某与廖某某、海南某农业开发公司执行监督案——在无当事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按照复利方式计算孳息

2023-17-5-203-022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6.28 / (2019)最高法执监494号 / 执行

【裁判要旨】复利俗称“利滚利”,是对利息再计算利息,属于利息计算的一种特殊情形。为平衡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益,避免债务因计算复利而快速膨胀,一般仅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存在行业规定、商业习惯时,才允许计算复利。在司法实践中,对银行金融借贷以外的领域,总体上不支持计算复利,但如当事人特别约定计算复利且该复利经折算没有超出司法保护利率上限的,则可予以支持。如果不存在当事人特别约定计算复利的情形,执行依据亦未特别要求按照复利计算孳息的,对当事人要求计算复利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29.周某与朱某某执行监督案——已抵押划拨土地的土地出让金,未包含在拍卖价款中的,应该由买受人缴纳

2023-17-5-203-023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20 / (2021)最高法执监398号 / 执行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拍卖有抵押登记的划拨土地时,应综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一条两个条文确定土地出让金的承担主体。拍卖标的作为已经办理了出让手续的土地拍卖的,买受人支付的价款中已包含了土地出让金,人民法院应当从拍卖款中扣除土地出让金,剩余部分用于偿还抵押债权;拍卖标的作为尚未办理出让手续的划拨土地拍卖的,买受人支付的价款中不包含土地出让金,应由买受人自行缴纳土地出让金,人民法院可将拍卖款用于偿还抵押债权。

30.甲公司与乙公司执行监督案——共同申请执行人之一指定另一方收取执行款,未对执行当事人身份地位变更的,执行回转时应将其列为被执行人

2023-17-5-203-024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06 / (2020)最高法执监506号 / 执行

【裁判要旨】生效裁定确认已执行债权金额超过执行依据确定金额的,可以参照执行回转的规定执行差额部分。共同申请执行人之一以债权转让为由指定另一方收取执行款,但未在执行程序中通过变更、追加当事人程序对申请执行人的身份地位进行变更的,仍属取得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在执行回转案件中,负有财产返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