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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湖州日前在全国率先制定出台《湖州市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全国打造高水平生态文明典范城市。

首部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促进条例从绿色低碳发展、生态保护修复、污染防治、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围绕典范城市是什么、干什么、怎么干等关键问题开展一系列制度设计。建立碳排放强度指标体系,推广运用碳效码;在固体废物防治中,推广“以竹代塑”;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中,鼓励各地建立生态资源价值转化共同体。《条例》还提出建设宁静城市、暗夜星空保护工程等新要求。

比如,《条例》第二条明确指出,生态文明典范城市,是指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高质量发展,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高标准示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高水平呈现,具有创新性、包容性、引领性的现代化城市形态,回答了生态文明典范城市“是什么”的问题。要做好规划与布局、绿色低碳发展、生态保护修复、污染防治、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生态文化建设、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等多个方面的工作,这是回答了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干什么”的问题。

《条例》注重固化成功实践,融入了不少全国知名的“湖州经验”。此外,《条例》还紧紧围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这一价值导向,对照“典范城市”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开展了一系列探索性、建构性、迭代性、前瞻性的制度设计。比如,《条例》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分别提出了推进宁静城市建设和暗夜星空保护工程;为引领绿色低碳发展,将低碳(零碳)园区、工厂、农场、零碳能源、零碳交通等前瞻性理念入法;为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设置了生态占补平衡制度等探索性规定,等等这些都是湖州首次提及的新要求。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吕忠梅在4月18日的发布仪式上谈道:“湖州市用足用好立法法关于设区的市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事项上行使立法权限的规定,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值得肯定。《条例》立足湖州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认真总结生态文明建设创新实践,聚焦生态文明城市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提炼总结规律性认识,上升为具有普遍规范意义的地方法规,对于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为国家立法积累实践经验也具有积极意义。”

近年来,湖州不断探索建设美丽中国典范新路径,先后出台生态文明领域地方性法规11部,美丽乡村建设指南、绿色产品评价通则等12项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推动生态治理由“事”向“制”迭代跃升。

生态环境部首席法律顾问别涛表示,这部《条例》立足于新形势、新阶段,比较完整、准确地贯彻了关于美丽中国和美丽浙江建设的要求,也为其他地方的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一个示范样板。

据了解,《湖州市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促进条例》共分十章,包括总则、规划与布局、绿色低碳发展、生态保护修复、污染防治、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生态文化建设、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法律责任、附则,条文共计七十九条。

■综合自中国城市报记者 胡安华、央视新闻客户端

■编辑:越玥、张阿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