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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务往来中,难免会因业务疏漏导致合同缺少对方的签章或者己方盖章后对方未盖章回传,那么,该合同在仅有一方签署的情况下能产生效力吗?

我们先来看两个实务案例:

01

典型实务案例

【案例一:(2016)粤0403民初2659号】

2016年7月23日,原告作为买方在中介人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上签名,并向中介人支付诚意金5万元,合同约定原告通过中介人购入案涉房产,合同总价款118万元,分期付款给被告。该合同卖方签章处空白,无人签名。10月8日,被告通过中介将诚意金退还原告。原告就被告该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赔偿自己的损失。

【裁判要点】本案中,法院以合同没有被告签字,且原告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该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主要义务且被告予以接受,合同未成立也未生效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而诚意金仅表明其购买案涉房产的意向。

【案例二:(2021)粤1971民初6634号】

原告承租被告的商铺,2020年10月26日被告向原告提供了一份已经加盖被告公章的《租赁合同》,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履约保证金以及三个月的预付租金,同时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签署了商铺交接文件,原告也已经进入租赁场地进行装修。后因疫情原因,原告客流量不足以维系经营,2020年11月25日,原告向被告寄送律师函,主张其并未收到《租赁合同》,希望被告退还已收费用,被告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双方就争议诉至法院。

【裁判要点】本案中,法院认为,虽然被告无提供证据证明将双方签字盖章的《租赁合同》交付给原告,但被告已于2020年11月1日将案涉租赁物交付给原告使用,原告亦已进场进行装修,同时,原告亦已向被告支付了履约保证金及租金,即被告与原告均已按照合同之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案涉《租赁合同》已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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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法律顾问实务指引

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并使其生效会经过上述三个阶段。结合上述案例可见,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签订合同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即使合同只有一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也可以通过实际履行的方式证明合同成立。

因此,当合同一方当事人不签字(盖章)时,企业也可以通过:

(1)履行主要义务;

(2)对方已接受履行,来证明合同的成立生效,使双方之间的合同产生法律约束力。

综上,企业在经营交易中,应及时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若企业发现对方未签署合同时,及时联系对方签署并回传合同。

同时,固定梳理合作项目已经实际履行的事实资料,如买卖合作中对账单、交货验收单等,产品加工或者工程承揽合作中的项目进度验收记录等,以及其他工作邮件、函件往来等有对方签字或盖章确认项目内容的资料,以此辅助证明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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