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18时20分许,当事人李某驾驶晋FL***0号起亚牌小型轿车,沿市府街由东向南行驶至开发路与由西向东步行的姚某发生碰撞,致当事人姚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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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民警现场勘察认定:

当事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五十二条之规定,负全事故的全部责任。

当事人姚某无责任。

朔州交警温馨提示

路口如虎口,通过路口时,请低速慢行、留心观察、礼让通行。转弯时一定要减速慢行,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切勿因一时大意酿事故。

来源:朔州交警

编辑:阿朔(微:xiaoya0349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