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是易燃易爆物品
非法销售、运输、存储烟花爆竹
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偏偏有人以身试法
打起了烟花爆竹的“歪心思”
近日
汕尾城区公安
查处一起非法售卖烟花爆竹案件
抓获违法人员1名
案情回顾
4月14日晚,马宫派出所民警巡逻至保利金町湾附近时发现存在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并在现场查获烟花爆竹等物品一批。随即,民警将售卖人员陈某超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调查。经查,违法人员陈某超(男,28岁,汕尾市陆丰人)在未获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销售烟花爆竹,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目前,违法人员陈某超已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警方提醒
广大市民要切实提高
安全意识、法律意识
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管控相关规定
莫因贪小利而酿成大祸
下一步,汕尾城区公安将不断加大对
非法销售、存储烟花爆竹
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确保辖区持续安全稳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平安汕尾城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