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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2021年6月6日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1号),此办法于2021年7月15日起执行,至2024年7月15日三年过渡期满。

为进一步规范辖区电动车综合管理,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环境,有效预防和减少电动车交通事故,保障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阿克苏公安交警即日起在全地区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专项治理行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治理区域

阿克苏地区各县(市)范围内所有国省道、县道、城市道路、乡镇农村道路。

二、治理时间:

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三、治理范围

1、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上道路行驶的;

2、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

3、未按规定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4、骑乘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

5、驾驶改装、拼装的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

6、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号牌上道路行驶的;

7、驾驶未按规定检验或已达报废标准的电动摩托车;

8、饮酒或醉酒驾驶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的;

9、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乱停乱放、逆向行驶、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占用机动车道行驶、不按规定下车推行、未满16周岁的学生骑行电动自行车、驾驶电动车搭载1.1米以上人员等交通违法行为等其它交通违法行为。

10、老年代步车不属于电动自行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四、整治措施

(一)三个坚持

坚持综合治理与重点推动相结合,行业、学校、单位、街道、社区、乡镇村形成全社会共治格局;

坚持宣传教育与执法劝导相结合,持续加大宣传引导、违法查纠力度;

坚持巩固成效与补齐短板相结合,将专项整治作为长期工作,保持严管高压态势不放松。

(二)四个强化

强化源头管理,开展“地毯式”隐患排查工作,严厉查处非法改装、无牌等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车及摩托车;

强化路面管控,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整治摩托车超员、酒醉驾、无牌无证、逾期未报废、未佩戴头盔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

强化宣传教育,对电动车、摩托车违法驾驶人将采取面对面警示教育、集中观看警示教育片、通报外卖企业及学校等方式加强交通安全知识的学习;

强化氛围营造,通过微信公众号、抖音、视频号曝光一批典型交通违法行为,通过真实案例讲述违法成本及后果,营造全民关注交通安全的氛围。

(三)五个一律

对摩托车酒后驾驶的,达到拘留条件的一律依法拘留;

对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一律依法拘留;

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在驾驶证吊销、暂扣期间驾驶摩托车的,一律从严处理;

对摩托车逾期未报废的,一律强制报废;

凡是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涉及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事故,一律溯源倒查。

五、交警提醒

(一)如何正确区分电动车

(二)在购买电动车时,要认真甄别,选择符合新国标的合格产品,并向销售经营者索取车辆销售发票和车辆合格证。

(三)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规定,电动自行车经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号牌、行驶证,并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四)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向住所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购车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

3、电动自行车的出厂合格证明。

自本公告下发之日起,阿克苏公安交警将结合电动车整治方案依法依规开展专项行动。请辖区广大群众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指挥,文明出行,自觉抵制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共同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特此公告。

阿克苏地区公安局交警支队

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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