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规定,企业法人在被执行期间是受限制高消费的。但是,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下,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费令:
一、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二、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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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被执行人在限制消费期间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在规定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公告的方式解除限制消费令。
这项制度实行时必须严格遵循条件和程序。对于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被执行人坚决不得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的惩戒措施。符合法定条件的被执行人决定采取惩戒措施时,应当制作决定书或限制消费令,并依法由院长审核后签发。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虽然纳入失信名单决定书由院长签发后即生效,但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绝不能出现只签发而不送达等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

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几种情况是这样处理的。在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相关人员有权申请解除或暂时解除,处理方法如下:
一、对于单位被执行人在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以个人财产从事消费行为,并经审查属实的,应当准许。
二、对于单位被执行人在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应提供证明文件,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或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经审查属实后,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三、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个人或近亲属有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给予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
以上申请人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时,应提供充分有效的书面证据,并作出书面承诺;若提供虚假证据或违反承诺进行消费行为的,人民法院应立即恢复限制消费措施,并依法从重处理,再次申请将不予批准。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如果被执行人是单位,在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从事前述规定的行为。只有个人财产进行前述规定的行为时,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经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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