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戴某擅自撕毁法院张贴的公告和封条,阻碍执行,最终戴某为其违法行为付出法律代价,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戴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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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金融机构与戴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经藤县人民法院判决,戴某应偿还某金融机构借款本金54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戴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金融机构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公开拍卖了登记在戴某名下的房屋,并向戴某发出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腾空房屋。但戴某拒不履行法院通知义务,并擅自更换门锁,撕毁法院张贴的公告和封条,允许其亲属在该房屋继续居住。法院联系戴某后,其还是以各种理由拒不搬迁。由于戴某的违法行为藐视司法权威、已严重妨碍执行,法院决定对戴某司法拘留15天、罚款5000元。

经批评教育,戴某及时认识到自身的违法行为,主动缴纳罚款5000元,并主动腾空房屋、写下悔过书。综合案情,法院决定对戴某不予司法拘留。

法官说法:

法院封条不是你想撕就能撕的!法院张贴封条是国家法律实施的具体体现,是法院查封被执行人财产的标志,具有公示和权利限制的作用,象征着司法权威,擅自撕毁属于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轻则被罚款(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十五日以下),重则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藤县人民法院

文 字 | 黄建锋

图 片 | 黄建锋

编 辑 | 梁高华

审 核 | 范天全 祝裕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