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四川省遂宁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发布2023-2024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2023-2024年度,遂宁市各级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深入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依法处理各种侵犯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办理了一批典型案例,案例如下。

案例一.遂宁市市场监管局调解遂宁某食品有限公司侵犯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一种豆皮自动卷馅的机器”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及处理:“一种豆皮自动卷馅的机器”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专利号:ZL202022896279.X)专利权人为遂宁某食品有限公司,2021年12月27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登记,专利权期限为10年。

2023年7月28日,遂宁某食品有限公司向遂宁市市场监理局提出申请,请求处理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侵犯了其“一种豆皮自动卷馅的机器”实用新型专利纠纷。为公平公正处理纠纷,遂宁市市场监管局向四川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请求判定是否侵权,并邀请技术调查官介入调查。四川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通过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比对分析,判定被控侵权产品不构成侵权。技术调查官出具意见,认为被控产品技术方案不构成侵权。经过口头审理,并参考侵权判定与技术调查官意见,遂宁市市场监理局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不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经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不构成侵权协议。在该案口头审理及组织调解过程中,遂宁市市场监理局邀请四川省遂宁市红旗公证处全程公证,并推动调解协议司法确认。

典型意义:为公平公正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该案采用了知识产权鉴定意见与技术调查官意见,并邀请公证机构全程公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公信力得以充分体现。启动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将行政裁决与民事司法有机衔接,推动知识产权纠纷及时化解,对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案例二.遂宁市市场监管局处理“贵州沱牌”侵犯“沱牌”商标专用权维权援助案

案情及处理:第66684013号“沱牌”商标为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5月6日。

2023年6月,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向遂宁市市场监管局反映,一家对外宣称为“贵州沱牌酒业有限公司”的企业,委托宿迁市两家酒业公司生产假冒“沱牌”酒,并在淘宝等电商平台大肆销售,请求维权。遂宁市市场监管局启动跨区域知识产权协作机制,与宿迁市市场监管局统一执法行动,捣毁源头窝点,查扣涉嫌侵权的白酒、包材货值金额90余万元,删除违法链接30余条,下架商品30余个(次),侵权人主动注销“贵州沱牌酒业有限公司”。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向遂宁市政府致感谢信盛赞遂宁市市场监管局成功高效维权。市长刘会英作肯定性批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2023年“铁拳”行动简报第18期将该案做法作为经验进行交流。

典型意义:四川省遂宁市与江苏省宿迁市两地市场监管部门,良好运行长三角知识产权协作机制,线上线下齐发力,对互联网等重点领域、食品白酒重点商品及“沱牌”驰名商标重点保护,有力激励创新,进一步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凸显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巨大作用。

案例三.遂宁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查处王某波制售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案情及处理:第3159141号“贵州茅台”商标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公司在第33类“含酒精饮料(不包括啤酒)”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4月20日。

2023年4月,马某滨通过微信向当事人王某波订购36瓶飞天茅台,货值金额94320元,经该酒生产厂家鉴定,均为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白酒。

经查实,当事人为获取高额利润,通过“打孔”灌装方法,将高等次飞天茅台酒抽出,再将低等次茅台酒灌装,并通过抖音、微信、58同城等网络途径向遂宁、重庆销售,以物流寄件方式送达买家,让消费者难辨真假。由于王某波已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将案件移送至遂宁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经公安部门跨川渝两地侦办,查明王某波等人生产灌装假冒飞天茅台酒的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某波等4人,在逃1人,成功捣毁生产假冒飞天茅台白酒制作窝点1个,涉案金额高达1400余万元,扣押违法所得40余万元。目前该案已移送起诉。

典型意义:该案有效利用跨部门行刑衔接、川渝及遂潼跨区域联合执法,成功实现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涉案金额较大,影响范围广,对违法犯罪行为重拳出击,震慑一片,对优化提升激励创新、促进开放的营商环境意义重大。

案例四.大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胡某利销售假冒“南孚”注册商标电池案

案情及处理:第1469801号“南孚”商标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在第9类“电池”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11月6日。

2023年4月28日,大英县公安局将当事人胡某利涉嫌销售假冒“南孚”注册商标聚能环碱性电池案移送至大英县市场监管局。

经查,当事人从网店购进“南孚”聚能环碱性电池销售到中江县、乐至县等乡镇上的小超市、副食店。至案发时止,共销售电池87盒,销售货款为9161元。经委托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送检样品属于假冒该公司司生产“南孚牌”产品,且侵犯该公司“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深挖违法商品来源,当事人销售的“南孚”聚能环碱性电池系邢某峰等人生产销售,且涉案金额巨大,已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该局将发现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大英县公安局处理。公安机关查获邢某峰等人未经“南孚”商标权人许可,通过卷标机在侧面附着上“南孚”“聚能环”标识制成成品电池,通过压卡机将散装电池封装成套。在互联网上通过电商平台店铺销售侵权电池,共计销售金额人民币1570008.34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0万元。后邢某峰等人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对20万元非法获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该案是由大英县公安局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又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部门,涉案人员后均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知识产权职能部门通过良好运行刑衔接机制,践行知识产权“严保护”总体要求,重拳出击,震慑违法犯罪,是跨部门协作办案的典型案例。

案例五.射洪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射洪市秀英粮行销售侵犯“共发”注册商标专用权泰香米案

案情及处理:第5356012号“共发”文字商标是湖北共发米业有限公司在第30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4月27日。

2023年11月27日,射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沙阳县知识产权局移送的当事人销售侵犯“共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线索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从成都市郫都区李某某处购进并销售20950kg“共发”牌金穗系列泰香米,违法经营额共计97631元,违法所得6190元。该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侵权大米16袋,没收违法所得6190元,处罚款29289元。

该局同时对当事人所属销售网络的4家经销商立案调查,并依法将本案当事人涉嫌犯罪线索移送至射洪市公安局,对制售侵权商品的李某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并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该案查处树立“一盘棋”思想,注重在个案办理中深挖上下游关联违法行为,通过行刑衔接机制,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全面铲除制假售假链条进行,严厉打击、有力震慑违法犯罪。(来源:遂宁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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