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社会机构假借新闻媒体名义举办活动的情况甚嚣尘上。近期,云南广播电视台发现多起社会机构及人员假冒该台名义,利用其公信力向有关地区机关单位、学校等发函要求对接开展活动的事件。

  事件 假冒电视台组织活动

一份名为“少年中国说‘书香校园·浸润经典’书籍捐赠活动”的介绍函宣称,主办方计划向安宁市8所学校各捐赠一批书籍,同时预告将在短期内组织《少年中国·每个孩子都有无限可能》节目的录制。根据内容,该函件由少年中国说公益基金会、全国教育卫视融媒体发展中心发出。

然而,云南广播电视台审计法务部工作人员李雅琪指出,该函件在左上角的醒目位置非法盗用了云南广播电视台的官方名称与LOGO,有意假冒电视台身份,以增加其公信力。函件内容以捐赠物品、书籍及颇具吸引力的节目录制活动为诱饵,要求对接相关单位负责人。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发函联系人以‘某老师’名义自称,模糊其真实身份,试图以此博取接收方的信任。”李雅琪说,“这份介绍函实为冒名欺诈,不仅盗用云南广播电视台的名义与标识,还许诺赠送书籍、组织活动,企图诱导目标单位与其建立联系。”

对此,云南广播电视台发出声明,表明上述函件并非该台发出,函件涉及的相关活动均非该台举办或参与。对上述侵犯该台合法权益、误导社会公众的违法行为,予以强烈谴责并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云南广播电视台郑重提醒社会各界及广大观众、听众、网友,提高警惕,注意甄别,切勿上当受骗。如发现类似组织、机构、人员或相关行为活动,可直接向有关执法机关举报。

  调查 电视台未授权相关活动

在被揭穿的假冒函件上,附有一个孔老师的联系电话,记者与对方取得了联系。当问及其属于哪个机构时,孔老师称自己是云南广播电视台的,办公地点在呈贡区春融东路3663号。

“我们就是把书籍送到学校,学校简单签收就可以,不用搞仪式、拉横幅之类的。”孔老师说。

李雅琪表示,呈贡区春融东路3663号确为云南广播电视台办公地址,但经核实,该台并未筹划或授权任何机构组织相关活动,该名自称孔老师的工作人员身份也非电视台在职员工。

此外有市民反映,曾收到一条短信,邀请其参加3月23日9时至11时30分在盘龙区白塔路明都大酒店举行的一场活动。邀约信息显示,这个活动的名称为“少年中国说·每个孩子都有无限可能”,并称活动结束后参与者可领取书籍。

这个活动是由哪个机构主办的?具体是什么内容?和函件上的机构有没有关系?为查明真相,记者实地探访了酒店。

据酒店工作人员透露,3月23日上午,确有一家广州的文化传播公司在该酒店4楼会议室举办了一场主题为“少年中国说·每个孩子都有无限可能”的活动,大概有200余人参与,但酒店方仅提供场地和会务服务,对活动的具体内容并不知情。

记者多次拨打邀约短信中所留联系电话,均无人接听。

“目前,举办这个线下活动的机构,与发函件的具体是不是同一家公司,我们依据法律程序还在调查当中。但可以肯定的是,这些活动都不是我们举办的,云南广播电视台也没有参与。如果属于侵犯我台合法权益、误导社会公众的违法行为,我台将予以强烈谴责,并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李雅琪说。

  释法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他人名称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该法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名称权。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恩斌指出,本次事件中,云南广播电视台的名称与LOGO遭到非法盗用,并被假冒名义从事相关商业活动,由此导致了其多项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对此,电视台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究相关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如查证属实,相关侵权主体需要承担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另外,如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伪造、变造或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行为的,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进行治安处罚。

尚未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本报记者 常轩浩 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