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占用绿化带经营,

导致绿化损毁,

周边居民频繁投诉。

占绿毁绿应承担哪些责任?

法院如何通过多元共治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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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贸易公司为销售商品,

在门面外的绿化带交界处铺设木板,

供顾客通行、堆放货物,

导致绿化带损毁严重,

植被完全破坏。

周边居民频繁投诉,

生态环境局也曾多次对公司作出处罚。

但公司改正后,

多次发生毁绿行为,

面临“反复犯、反复罚”的困境。

2022年8月,

检察院履行公益诉讼职能

组织生态环境局与贸易公司参与磋商,

双方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约定公司对受损绿化带进行生态修复

为确保生态修复执行到位,

双方共同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以下简称上铁法院)

申请司法确认。

审理中,

上铁法院创设“三角桌”法庭

检察院作为支持磋商机关参与其中,

法院、检察院、申请人各列一席,

共商生态环境修复。

法院经审理认为,

申请人双方为实现

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和赔偿,

自愿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规定,

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

不损害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

应确认其合法有效。

据此,法院依法裁定

双方达成的协议有效。

经过一段时间的修整,

目前绿化带的修复工作已初具成效。

绿化带与门面之间

预留出了一米左右的行人通道,

绿化补种、绿化养护、

增建绿化防护设施等工作均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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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复前 ▴

▴ 修复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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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原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判监督庭(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法官

一、生态环境需要共同保护,损害侵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和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和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公司违法占绿毁绿行为造成绿化带植被破坏,泥土外露,道路泥泞,周围生态环境损毁严重,应承担草皮种植、灌木恢复、花坛围护恢复等生态修复和侵权赔偿责任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构建美好生态环境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社会公众要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自觉履行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共建优美生态环境。

二、司法确认提供法律保障,回应优美生态环境的民生诉求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生态环境在群众生活幸福指数中的地位不断凸显,环境问题日益成为重要的民生问题。

本案中,为确保生态环境修复执行到位,彻底解决“反复犯、反复罚”以及周边居民频繁投诉的现实冲突,法院及时回应广大群众对优美绿化环境的诉求,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依法进行司法确认快速处理生态环境损害纠纷,提高损害修复的效率。涉案绿化带修复后,周边绿化环境得到了改善,企业形象得到提高,邻里纠纷得以解决,既满足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需求,又降低了涉诉法律风险,优化了营商环境。

三、“三角桌”法庭实现多元共治,诉源治理化解纠纷

本案是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案件反映的是生态环境领域行政争议与民事侵权赔偿纠纷的交叉。在案件审理中,法院结合此类案件的特殊性,创造性地设置了“三角桌”法庭,法院、支持磋商机关、两位申请人各列一席。法院、检察院、环保行政机关以及赔偿义务人各方既处在不同的角度,又在同一个维度上进行沟通,体现出“和合共生”的生态环境保护理念

通过“三角桌”法庭模式,进一步确保各方真正理解磋商协议并将其落到实处,实现生态环境领域行政争议诉前实质性化解、民事侵权赔偿纠纷诉源治理,从源头解决民营企业、行政机关、周边居民之间的纠纷,真正达到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助推、多元共治的双赢多赢共赢效果。

李积宗

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市生物医药科技发展中心主任

上铁法院通过对磋商协议予以确认,及时回应民生诉求,将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体现在具体案件中,提升了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同时,这也从源头上彻底解决了企业经营活动与小区绿化管理的现实冲突,体现了法院“诉源治理”的理念,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本案审理中,上铁法院创新法庭沟通安排,通过“三角桌”法庭的模式让各方真正理解磋商协议,确保生态环境及时修复,体现了我国传统文化中的“无讼”理念,具有借鉴推广的价值。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二十条 经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公告协议内容,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确认协议有效。裁定书应当写明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协议内容,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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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上海高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