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擎利剑斩邪恶,律做天平判是非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某物业公司是济南高新区一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建立“业主群”,平时有停水、停电等重要信息时,经常在“业主群”发布。可是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能不能将业主踢出“业主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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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芳(化名)是该小区的一名业主,因物业服务问题与物业产生争议,自2017年以来,一直未交纳物业费。因贾芳一直拖欠物业费,且物业公司认为贾芳经常在“业主群”挑物业公司“毛病”,该物业公司将其踢出群聊,导致贾芳接收不到物业公司在“业主群”发布的信息,亦没有收到其他形式的替代通知。2023年1月,该物业公司将贾芳诉至法院,要求其交纳自2017年以来的物业费。贾芳辩称物业服务不到位,不应全额交纳。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在该物业公司与贾芳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并无关于建立“业主群”的约定,但在微信普遍使用的当下,物业服务人为方便履行义务,在所服务的小区建立“业主群”已成为常态。物业服务人通过“业主群”发布与业主有关的通知、公告,以及帮助业主解决提出的问题,“业主群”已成为物业服务人为业主提供服务的公共平台。在业主未有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况下,该物业公司将其踢出群聊,导致业主无法享受到物业公司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给其生活带来诸多不便。

诉讼中,承办法官向该物业公司负责人释明该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后果,该物业公司负责人认识到自身过错,对诉讼请求作出适当让步,贾芳主动交纳物业费,并重新进入“业主群”。承办法官表示,作为物业服务人,为业主提供便利是应当履行的义务。本案中,物业公司将业主踢出群聊的行为,给业主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应当被禁止。

在此提醒物业服务人,即使业主未按期足额交纳物业费,亦不应采取将业主踢出“业主群”的方式催收物业费,而应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提醒各位业主,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交纳物业费是业主的一项法定义务,在享受物业服务的同时,应及时交纳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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