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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家庭和社会关系调整机制,旨在为无亲生子女的家庭提供养育后代的机会,同时也为被收养儿童提供一个稳定、关爱的成长环境。

然而,被收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收养完成后会发生显著变化,其中一项关键的法律后果便是被收养子女在生父母遗产继承问题上的法律地位。

本文将深入探讨被收养子女无权继承生父母遗产的法律依据、理论基础及实践意义。

一、收养关系成立之后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代表着被收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不再有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即血缘关系与法律关系的分离。

收养关系成立之后,被收养子女与养父母建立起法定的亲子关系,而与生父母之间的血缘关系在法律上不再产生权利义务,故被收养子女的继承权,应基于其与养父母的法律关系,而非与生父母的血缘关系。

法律在赋予继承权的同时,也要求继承人对被继承人负有一定的赡养义务。被收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抚养、赡养关系因收养而消除,故无权继承生父母遗产,符合权利义务一致的法律原则。

二、被收养子女有权继承生父母遗产的情况

尽管被收养子女一般无权继承生父母遗产,但在特定情况下,法律仍为其保留了有限的继承权:

1.遗嘱继承:生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明确指定被收养子女为遗产继承人,此时被收养子女可根据遗嘱内容继承生父母遗产。

2.继承人缺位或放弃继承:在生父母无其他法定继承人,或所有法定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被收养子女有可能根据《民法典》关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的处理规定,经申请成为遗产的管理者或部分继承人。

3.抚养较多:被收养子女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抚养较多的,可依法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

三、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同时,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这一规定明确了收养的拟制效力,即在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之间产生法律拟制血亲关系,以及收养的解销效力,即养子女与其生父母及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被收养子女无权继承生父母遗产,这是收养制度下权利义务关系重构的必然结果,体现了法律对养父母权益的保护,以及对收养关系稳定性的维护。

但在实践中,存在生父母设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已送养的子女,此时被收养子女可以通过遗嘱继承生父母财产的情况;以及被收养子女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抚养较多的,可依法适当分得生父母遗产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