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这句话反复强调

却总有人不以为然

更有甚者不知悔改以身试法

近日,德阳一男子胡某某,因醉驾在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期间,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查,前后间隔时间不到两个月。

4月19日,旌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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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2024年1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行驶至德阳市区凯江路大桥东头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26mg/100ml,后将其带往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其血样乙醇浓度检测结果为214.1mg/100ml。

同年3月12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德阳市旌阳区芦德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166mg/100ml,后将其带往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其血样乙醇浓度检测结果为197.9mg/100ml。

旌阳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两次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分别达到214.1mg/100ml和197.9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

02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03

​办案法官温怡提醒:

酒驾被查,违法信息将伴随终生。一次酒驾被处罚后无论相隔多久,再次饮酒驾驶,都属于“二次酒驾”,将从重予以处罚。

近年来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人数大幅度增加,尽管民众的守法意识自酒驾入刑后有明显提升,但仍有不少人对醉酒驾驶的危害性存在错误认识,对危害后果和法律责任怀有侥幸心理。

本案中的胡某某,1月28日就曾经被查到过醉酒驾驶,但在强制措施期间屡教不改,间隔不到两个月,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这不仅是对他人生命和财产的漠视,也是对法律的无视与破坏,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

让我们一起自觉抵制酒驾

拒绝酒后驾驶

别让酒精控制方向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