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犯“高达”著作权刑事案件,三名被告人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一百二十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本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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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盗版“高达”模型玩具 非法经营数额371万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起,被告人辛某、季某某经合谋,在未经日本株式会社万代(下称万代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对万代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空战强袭高达”“嫣红强袭高达”“MG决斗高达”等“高达”玩具进行拆分、扫描,设计相应模具,在其实际经营的模塑公司内生产上述产品,并分别冠以“NT01强真武攻击机”“NT02红凤”“NT03A近战勇士”的型号,进行对外销售。

其中,辛某负责委托他人对“高达”拼装玩具拆解扫描、产品把关、对外销售,季某某负责模具设计、工厂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被告人王某某是模塑公司员工,负责模具设计制造。

2023年3月,公安机关在模具城查扣到“NT01强真武攻击机”880个、“NT02红凤”130个、“NT03A近战勇士”1850个,以及用于复制“高达”拼装玩具的注塑模具、零配件等;并在物流公司处调取尚未发货的“NT02红凤”250个。经审计,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371万余元。

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应当对三名被告人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三人均获刑

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三名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三名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辛某和季某某的辩护人对非法经营数额提出辩护意见。审理中,辛某、季某某向著作权人赔偿了70万元,著作权人为此出具刑事谅解书。辛某退出违法所得30万元,季某某退出违法所得30万元,王某某退出违法所得3万元。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万代公司创作完成“AILE STRIKE GUNDAM”(空战强袭“高达”)、“METALBUILD STRIKE ROUGE OOTORI STRIKER”(合金系列嫣红强袭“高达”)、“DUEL GUNDAM”(MG决斗“高达”)美术作品,作为著作权人对以上美术作品在我国国家版权局予以作品登记,且对上述美术作品基于原画创作立体模型,生产立体玩具进行销售。万代公司对该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三名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生产仿冒万代公司上述美术作品的“NT01强真武攻击机”“NT02红凤”“NT03A近战勇士”型号“高达”玩具并对外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辛某、季某某、王某某构成共同犯罪。其中,辛某、季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辛某、季某某向著作权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对于上述赔偿谅解的情况,在对王某某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三名被告人退出部分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综合考虑三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赔偿权利人情况、退出违法所得的情况等后,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本案中,经过比对可以发现,被诉侵权产品与万代公司涉案作品虽然大小不同,在局部线条弧度和少数局部区块色彩选取上存在细微差别,但两者在整体结构、轮廓、线条流向、色彩选取上,尤其是本体部分主要结构上基本一致,可以认定涉案作品与侵权产品构成复制关系。

万代公司的作品登记证书显示,“空战强袭高达”美术作品既包含安装飞行包后的整体形态,也包含无飞行包的本体形态。经鉴定,被告人生产的“NT01强真武攻击机”本体和“飞行包”配件与“空战强袭高达”及其“飞行包”的轮廓、纹路、线条基本重合,整体颜色选取、色彩分布基本相同,构成复制关系。被告人辛某、季某某也供述,“NT01强真武攻击机”就是“强袭高达”(蓝战士)安装了飞行包之后的整体名称,飞行包跟主体一起出售,不单独出售。因此,经审计的“NT01强真武攻击机”的销售金额即为被告人涉及该产品的犯罪金额。

本案中,被告人实施的复制行为已经既遂,已经使得他人的美术作品被相对稳定和持久地固定在有形物质载体之上,形成作品的复制件,是否实际对外销售不影响对被告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行为的认定,涉及到的扣押金额应计入犯罪金额。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