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凌晨
上海闵行区沪闵路上的金塔二村
一居民家发生火灾
消防部门及时到场处置
有人员局部烫伤
据小区居民介绍,火灾发生在当天凌晨2时左右。当时,有居民听到起火居民楼内一居民家有异响,并有焦糊味,于是起床查看,发现发生了火情,楼内居民迅速疏散,但现场有人员被困。
接到报警后,消防部门派出多辆消防车赶赴现场处置,在组织力量灭火的同时,有消防队员进入楼内疏散居民。经消防队员扑救,明火被扑灭。
有居民表示,该户住6人,有老人局部烫伤但无生命危险;其他人不同程度被烟熏到;火灾是由该户将电瓶车电瓶带上楼充电引发的。
经查,该居民小区住户赵某(男,67岁)虽知晓电动自行车电瓶入户充电的危害性和相关安全管理要求,但心存侥幸,于事发前一日16时许,将其自用的电动自行车电瓶卸下后带入家里充电,在充电过程中电瓶出现故障引起火灾。
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已给予赵某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及电池引发火灾
到底有多可怕?
据国家消防救援局统计
2023年全国共接报电动自行车火灾2.1万起
相比2022年上升17.4%
有80%的电动自行车火灾是在充电时发生的
其中超过一半发生在夜间充电过程中
而90%的电动自行车起火致人伤亡案例
则发生在门厅、过道以及楼梯间
因违规停放、充电引发火灾
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麻痹大意
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
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动自行车(或电池)
在室内充电
一旦起火极易造成群死群伤
大家要牢记
“电池不入户,人车不同屋"
如何预防电动自行车火灾?
这些安全措施请对照排查!
来源 ▏大城县融媒体中心
供稿 ▏大城县消防救援大队
编辑 ▏刘宁 刘贺英 王小东
审核 ▏张俊英 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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