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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纪法,早知道,学为首要,亦防患未然。为进一步强化常态化普规普纪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纪律意识、规矩意识,我们开设《规纪法·早知道》专栏,梳理、摘编、汇总相关规纪法知识点,持续筑牢全市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拒腐防变思想防线。以下是本期内容,供大家深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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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纪法·早知道|暂时“借用”集体资金?违纪甚至违法!

条例原文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典型案例

1.原湖南财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伍朝辉挪用公款给私营企业主的问题。

2014年4月至8月,伍朝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担任湖南财盛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接受私营企业主刘某某请托,以虚假出资购销建筑材料的方式从湖南财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挪用1200余万元,出借给刘某某用于营利性活动。截至2022年1月伍朝辉案被处置,上述出借款仍有800余万元没有收回。2022年1月,伍朝辉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22年10月,伍朝辉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2.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医院对外合作办公室原主任王新玉利用职务便利,贪污、挪用公款问题。

2018年至2022年,王新玉将其经手的高考学生体检费及社会各单位、人员体检费非法占为己有,共计27万余元。2022年7月,王新玉挪用唐山某公司支付给曹妃甸区医院的体检费共计8700元,用于个人使用。2023年10月,王新玉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3.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交通运输局原正科级干部刘书遥违规出借国有资金问题。

2018年至2021年,刘书遥在担任县交投公司董事长期间,采取董事会决议、领导会签的方式,先后向项目施工单位违规出借国有资金数百万元。刘书遥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23年9月,刘书遥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违规出借资金已全部收回。

来源:网络综合

转自:廉韵彭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