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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夫妻之间本应相互关爱、相互扶持。可配偶身患重症,却有人不管不顾,拒绝支付医疗费,以致最终双方引发纠纷、对簿公堂。

基本案情

被告林某与原告邓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1年8月,林某因生活琐事与邓某发生争吵后即离开家。2022年4月,邓某被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前后花费医药费8万余元,该费用全由邓某父母垫付。后邓某被确认为精神残疾三级。林某知晓妻子情况后,未曾支付相关医疗费。2023年4月,邓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林某支付扶养费。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负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包括在生活上互相照应、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精神上互为支柱,此义务具有法定性、强制性,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邓某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且属于残疾人士,缺乏谋生能力,需扶养帮助。而林某作为邓某的丈夫,理应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积极履行扶助义务,承担起帮助邓某治疗疾病、分担医药费等责任。林某怠于履行该法定义务,既加剧了双方之间的矛盾,又损害了邓某的合法权益。而邓某父母垫付医药费的行为,并不当然构成赠与,也非减轻或免除林某履行法定义务的正当理由,因此邓某主张由林某分担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医药费,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结合林某的经济能力等因素及保护妇女权益原则,酌定由林某承担医药费4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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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我国《民法典》第1059条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该义务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产生,是婚姻共同体的本质要求。婚内扶养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必须自觉履行。本案中,邓某与林某系合法夫妻,邓某长期患病,林某作为丈夫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应当在经济上给予供养、精神上予以慰藉和生活上相互照顾。在实践中,如果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无独立生活能力,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有扶养能力而怠于履行扶养义务的,则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恶劣的,还可能会构成遗弃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