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医保局网站发布天津市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拟合并实施。

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持续做好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意见,提高决策科学性、合理性,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及起草说明向社会公布。社会公众可在2024年4月26日18:00前,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并提出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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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的通知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做好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步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等在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步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并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和变更登记。其中,职工由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申请办理参保登记,灵活就业人员自行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二、统一基金征缴

职工生育保险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缴,按照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根据运行情况和保障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按程序确定和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

三、合并基金管理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中设置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收入项目,在待遇支出中设置职工生育待遇支出项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社保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坚持基金收支运行情况公开,强化基金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四、规范医疗服务管理

统一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要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协议内容中,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充分利用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强化监控和审核,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五、优化经办和信息服务

统一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规范经办流程,深入推进落实“出生一件事”。充分利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确保生育医疗费用及时结算。完善统计信息系统,及时全面准确反映职工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待遇享受人员、待遇支付等方面情况。

本通知自2024年5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生育保险并入医保,对职工有何影响?

201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按照《意见》,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

“五险一金”变“四险一金”,职工遇会不会受影响?对此,国家医疗保障局副局长陈金甫曾进行解读。

《意见》明确指出,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生育保险待遇不变。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等各项生育保险待遇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丝毫不会影响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改变的只是经办渠道,原有生育保险参保范围、保障项目和支付水平均未改变。”陈金甫表示,两险合并实施并非取消生育保险,不涉及生育保险待遇政策的调整,也不增加单位和个人缴费负担,只是管理运行上的一体化,即所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有利于实现生育保险应保尽保。

陈金甫进一步介绍,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两部分。不同于医疗保险待遇按比例支付的方式,生育保险采取的是在规定范围内实报实销的办法。同时,生育保险由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合并实施后,不仅上述政策不变,还将通过实现两项保险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在节省管理成本、提升效率的同时,使得参保者报销更加便利。

编辑 | 程婷

来源 | 天津市医保局 光明日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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