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声明:本文旨在以案普法,无低俗等不良引导。

在一些农村地区,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还没有完全消除,有些人认为只有男孩才能继承香火,给家族带来荣耀。这种错误的观念,不仅给女性带来压力和歧视,还可能引发悲剧。

因生女儿被骂绝户,女子下毒害死其所有儿子

张某和丈夫刘某,在1990年结婚后便和刘某的父亲刘某荣、弟弟刘某强一家住在同一个院子里。

刘某荣和老伴有严重的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对于生了4个女儿的张某很不满意,而生了3个儿子的弟媳马某很讨老人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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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每次看到马某带着儿子在外面玩耍时,心里很不平衡。有一次听到马某说她是绝户,这让张某怀恨在心,决定要报复马某。

从1993年开始,张某就用毒鼠强对刘某一家下手。先是毒死了他们养的鸡鸭猪等牲畜,后来又毒死了他们的大儿子,每次都是在吃饭时下毒。

弟弟一家以为是撞邪了,到处求神拜佛。他们也曾怀疑过哥嫂,但没有证据。

直到2008年,四儿子回老家探亲又被毒死,一家人才报了警。

警方通过尸检发现四儿子肝脏中有大量的毒鼠强成分。又对其他三个孩子检查,也发现了同样的毒物。警方最终锁定了张某和刘某为嫌疑人。

被抓后,张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因遭到公公的冷眼和弟媳的嘲笑,心生怨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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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则说自己是在事后才知道妻子的所作所为,出于爱,无奈帮妻子销毁了剩余的毒鼠强,没有想到会造成这么大的后果。

2009年,张某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刘某被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这起案件让人心寒,也让人反思。重男轻女思想是导致这起悲剧的根源。我们结合案情依法对以下问题进行解读。

一、张某连杀四人,为何不直接判处死刑而是无期徒刑?

在对张某的罪行进行审判时,法院会考虑到许多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犯罪的严重性、被告人的态度和悔罪程度、其在犯罪中的角色、先前的犯罪记录,以及社会和个人背景等。

在此案中,张某的罪行无疑是极为严重的,她因个人的恩怨和社会封建思想的影响,选择了以最恶劣的方式对冲突进行报复,连续杀害了四个无辜的生命。

但判处死刑并非轻易决定的事情。我国死刑被视为最严厉的刑罚,通常只会在被告人犯下特别严重的罪行时才会被使用。

张某虽然犯下了重大的罪行,法院可能认为无期徒刑已足够对其进行惩罚,并且给予她改过自新的机会。

此外,法院也会考虑张某的社会和个人背景,她是在长期受封建思想压迫和歧视的情况下走向犯罪的道路的。

这并不是为其辩护或减轻其罪责,但可能是法院在决定其应受的刑罚时所考虑的因素。

而且张某在被捕后,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她的悔罪态度。我国刑法中,自首和悔罪是可以被视为量刑的减轻因素。

这也再次强调了法律对于生命权的尊重,即使是对于犯下严重罪行的人,也需要在尊重生命权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实现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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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刘某在事后知情并帮助妻子销毁证据,刘某的刑责如何界定?

刘某在事后知道妻子的犯罪行为并帮助妻子销毁证据,这一行为在我国刑法中构成了“帮助毁灭证据罪”。

在审理中,刘某的刑责界定关键在于分析和确认他对犯罪行为的知情程度、帮助销毁证据的具体行为以及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如果刘某在知情后即时报告给警方,他可以作为知情人,并不构成犯罪,但他选择了沉默,并且参与了后续的销毁证据的行为,这让刘某的行为构成了帮助毁灭证据罪。

刘某帮助妻子销毁的证据直接关联到张某的犯罪行为,证据的销毁使得警方在初期无法查明张某的犯罪事实,为张某争取到了更多的时间,这样不仅增大了查案难度,也使得其他可能的受害者处于风险之中。

刘某的行为,即使是出于对妻子的爱,也不能成为他犯罪的辩解或者减轻刑罚的理由。

因为法律规定,任何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维护法律的权威,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而不是选择帮助犯罪分子,这是法律对每个公民的基本要求。

所以,刘某的行为不仅阻碍了对张某犯罪行为的查处,还对社会公共秩序和法制环境产生了负面影响。

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是建立在每个公民都能够自觉遵守法律,积极配合法律机关执行法律的基础之上的。刘某无疑是对这一原则的破坏。

三、公公和弟媳是否应负连带民事责任?

我们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1.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需要负责赔偿。公公和弟媳因为重男轻女的观念,对张某进行了心理侮辱和歧视,这的确对张某的人格权构成了侵害。

然而,法律对于言论自由是有保护的。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是否构成人格权侵害,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公公和弟媳的行为,虽然不人道、不文明,但是否足以构成侵权行为,需要进一步的法律解释和司法裁判。

2.他们的行为与张某的犯罪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在侵权责任法中,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需要存在因果关系,才能确定责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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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公公和弟媳的行为伤害了张某,引发了张某的犯罪动机,但是,张某选择使用非法手段报复,这个选择是张某个人行为,公公和弟媳并没有直接参与或者教唆张某犯罪。

他们的行为与张某的犯罪行为之间,也许存在某种程度的关联,但在法律意义上,则无法确定为直接的因果关系。

结语:

这个案例向我们展示了封建思想的破坏性,它不仅破坏了人们的生活,也可能导致悲剧的发生。

社会需要深入反思,积极去除这种封建思想的影响,让每个人都能在一个平等和尊重的环境中生活。

这是法律能力范围之外的问题,但却是解决类似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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