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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盐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对盐城市某艺术培训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处于正常营业状态,教室5内有4名3岁以下幼儿和三名保育人员,教室6内有10名小朋友和两名保育人员,该单位未能出示托育机构备案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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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

2022年6月,盐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曾对该单位因开展托育服务未进行备案登记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因此,该单位是经警告、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属于拒不改正的情形。最终被处以五千元罚款。

法律超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

第四条 托育机构登记后,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提交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场地证明、工作人员资格证明等材料,填写备案书 和承诺书 。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盐城卫监 稿源:朱勇军

责任编辑:魏家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