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或租借自己的

银行卡、电话卡、身份证

就能轻轻松松获取高额报酬?

看似是“赚钱捷径”

殊不知是迈进了犯罪的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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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8日以来,肇庆大旺高新区反诈中心联合辖区派出所向涉“两卡”违法犯罪持续发起凌厉攻势,抓获涉“两卡”人员28人,刑事拘留20人,协助外地警方抓获9人,追逃抓获嫌疑人2人,有力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1

快速侦破,多人落网

4月初,反诈中心民警发现周某杰、梁某矾、罗某扬、温某林等人持有多张非本人银行卡,且银行交易呈现出“快进快出”的特点,十分可疑。经深入侦查,发现周某杰等人将本人的银行卡以及购买的他人银行卡再出租、出售、出借进行洗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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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嫌疑人的活动轨迹进行了分析研判,并摸清其落脚点后,4月10日,大旺公安在佛山市三水区将犯罪嫌疑人周某杰等8人抓获。

2

严厉打击VOIP违法犯罪

3月底,反诈中心发现疑似利用新型“VOIP”设备帮助他人实施拨打电信诈骗电话的线索,立即组织警力开展侦查,并锁定嫌疑人黎某才、黎某身份信息。4月10日,在番禺、东莞警方的配合下,大旺公安先后将两名嫌疑人抓捕归案。

3

收贩“两卡”,抓!

4月9日,反诈中心接电信运营商报称,一男子持涉诈号码卡前往营业厅要求复通。接报后,民警马上对手机卡诈骗信息线索进行综合分析,先后将嫌疑人李某安及其“上线”李某钊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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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反诈中心根据前期工作线索,依法对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嫌疑人余某平等人展开抓捕行动。据余某平、林某国等人交代,他们先后在各电信运营商营业厅和网络平台实名办理了多张电话卡,并以每张100元到2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叫“徐总”的卡商。

民警以两名嫌疑人提供的线索为突破口,继续循线追踪,经过连夜深入研判,4月17日上午,在大旺与四会交界处一栋出租屋内将“卡头”徐某抓获,成功斩断一根非法买卖电话卡实施诈骗的链条。

普法课堂

什么是“两卡”?

“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其中,手机卡包括日常使用的移动、电信、联通三大运营商的电话卡,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同时还包括物联网卡;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我们平时使用率很高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

“两卡”犯罪活动主要包括哪些?

1 非法买卖、出租、出借、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卡(含企业对公账户及其单位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账户)、电话卡(含物联网卡、流量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等。

2 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

3 非法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用于注册并出租、出借互联网账号或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转移、隐匿涉案资金。

非法买卖“两卡”的后果

01

信用惩戒

人民银行将相关信息移送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违法违规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将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

02

限制业务

5年内暂停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也就是说,相关单位和个人5年内不能使用银行卡在ATM机存取款,不能使用网银、手机银行转账,不能刷卡购物,不能通过购物网站快捷支付,不能注册支付宝账户,不能使用支付宝、微信收发红包和扫码付款。

03

严管账户

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不得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新开账户。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

04

法律处分

非法买卖个人电话卡、银行账户和企业对公账户,除受到上述惩戒外,还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甚至诈骗罪,给个人带来牢狱之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平安肇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