似乎在世界上的各个国家,都有着食人魔的存在。

美国有泰德·邦迪(汉尼拔原型),德国有阿明·迈维斯,日本有佐川一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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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上世纪四五十年代,泰国也有一名食人狂魔的出现。只是他并非泰国本地人,而是广东潮汕人。

一、食人狂魔黄细伟

1958年下午,一个家住泰国东部罗勇府省的八岁小男孩在外出买菜后,再也没有回到家中。

眼看天色渐晚,孩子却还没有归家,他的父母不由得焦急无比,连忙外出寻找。

出门前,小男孩曾说自己要去找附近果园的园丁细伟买蔬菜,于是男孩的父亲就顺着小路一路走到果园,打算询问细伟有没有见到自家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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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知就在来到果园后,他看到细伟正准备点燃一堆杂草,而就在细伟的脚边,正躺着失踪小男孩的尸体!

惊慌失措下,这位父亲连忙选择报警求助。

原本泰国警方只以为这是一起恶性谋杀案件,谁知在深入调查后,他们发现细伟竟然将小男孩的腹部剖开并拿走了其中器官。

此外他们还查明自1954年开始,细伟就在泰国境内到处作案,并且只袭击幼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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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泰国警方声称,1954年5月19日,塔沙革县的一名十一岁女孩被细伟袭击,并被取走心脏、肝脏以及肾脏;

1954年11月,曼谷的一名六岁女孩被细伟杀害;

1955年6月,巴蜀府三百峰附近的七岁男孩被细伟杀害;

从1954年到1958年,共有至少六名儿童死于细伟手中,并都被取走了体内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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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受泰国警方审讯时,细伟声称自己取走器官是为了食用,以起到“以形补形”的作用。一时间,泰国民众惊怒不已。

这几名受害者最小的才六岁,最大的也不过只有十一岁,能够对年幼无知的他们下手,足可见细伟是多么凶残的人。

很快,泰国民众就纷纷走上街头,要求对细伟进行严惩。

1959年9月,细伟被执行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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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考虑到民众想要亲眼看看食人恶魔到底长什么样的需求,泰国政府还将他的尸体制作成木乃伊,放在博物馆展览。

二、被扭曲的心灵

要说细伟为什么会走上杀人吃人的邪恶道路,还要从他在二战期间的遭遇说起。

二战期间,年轻的细伟选择加入国军,保家卫国。

但当时国民党内部腐败不堪,对部下军队十分敷衍,再加上战火的影响,细伟所在的部队常常面临吃不饱饭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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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投无路之下,细伟只能选择以战场上的日军尸体充饥。

1946年,细伟离开了国军部队,并在母亲的吩咐下前往泰国,投奔那里的叔叔。

原本细伟梦想着能够在这里挣到大钱,早日将母亲接过来安度晚年,可到了之后他才发现,叔叔在这里的处境也不算好,根本无法照拂到他。

无奈之下,细伟只能选择从事各种底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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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泰国境内的反华情绪十分浓烈,华裔人士在民间饱受歧视。而细伟又是个身材瘦小、体弱多病的人,自然更加受到旁人排挤。

在无尽的欺压和痛苦当中,细伟彻底疯狂,开始将魔爪伸向那些无辜且没有反抗能力的孩子们。

起初细伟只是想要杀人泄愤,可看着死去孩子的娇嫩尸体,他心中又产生了别样的想法。

由于细伟从小就患有严重的哮喘,他的母亲为了给他治病,就听从“大师”的吩咐,买来死刑犯的心肝给他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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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这个法子并没有真正治愈细伟的疾病,但也让他养成了食用肝脏的习惯。此后一旦吃不下饭,他就会找来动物肝脏进补。

想到过去吃药和当兵时的经历,他最终决定食用孩子们的肝脏,用来滋补身体。

当然,以上内容都来自于泰国警方所公布的细伟在接受审讯时的供词。

三、六十年后的质疑声

在泰国的医学博物馆里,细伟的尸体是最受欢迎的展品。人们以一种猎奇的眼神观察着细伟干瘦的尸体,揣测着细伟身上隐瞒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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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少导演还以细伟的经历为原型,创造出诸如《食人狂魔》《细伟》一类的恐怖犯罪类型的电影。

不过就在细伟的尸体展出六十年后,开始有人站出来,质疑泰国警方当年将细伟定性为杀人狂魔的决定。

事实上,当年细伟一案确实存在着很多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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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点之一,细伟家境贫寒,并无力支持他在泰国境内进行长途旅行,也就说明他很难在短时间内出现在泰国各个地区,进行杀人行为。

疑点之二,各起杀人案件的实际发生时间与证词当中的发生时间并不吻合。

疑点之三,泰国警方声称细伟交代了自己食用每个死者器官的事实,可六名死者当中有三个孩子身上都没有任何身体部位的残缺。

疑点之四,细伟其实并不会说泰语,他很难理解旁人所说的内容,也无法为自己辩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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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如此,当年一名被说是侥幸逃脱细伟谋杀的女性受害者在事后表示,她明确记得当初要杀害她的是当地官员的亲属,绝非细伟。

大量民众相信,当年细伟只是被推出来做了大人物们的替罪羊,用于隐瞒当年泰国所发生的邪恶人体器官交易。

但就算有众多疑点的存在,泰国警方始终没有站出来进行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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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后来群众们的呼声越来越激烈,他们才不得不做出行动,先是换下博物馆中细伟尸体的展示牌,将简介里的杀人魔换成细伟的名字,随后又开始寻找细伟的家人,表示愿意将尸体还给他们。

2020年7月,因为迟迟无人站出来认领细伟的尸体,泰国当局最终将细伟的尸体火化。

细伟的故事,就此落下帷幕。

四、分析

整个故事一波三折,本来以为是变态杀人魔结果可能是个替罪羊,本案最直接的原因是非法程序造成的冤假错案,对于程序,我国法律也有相关的规定,我们一起了解一下我国法律的对于程序的规定吧。

首先是对于证据材料的,我国对此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由于这个故事涉及到刑法的内容,所以我们就以刑事诉讼法为例来介绍我国刑事证据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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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证据的种类。证据的种类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50条中规定了刑事证据包括了八大类,分别是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等。

对于不同证据类型,我国法律也有具体的要求,比如如果只有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没有其他任何的证据,是不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的。还有就是对于证人证言的格式也是有一定要求的。

其实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禁止刑讯逼供。而且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根据种类有不同的效力。对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手段取得的言词类证据,如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虚假的证人证言等不能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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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是物证书证的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比如说在收集物证时,需要两个人在证据袋上签字,但是证据袋上没有签名,或者只有一个的,这种证据做出补证或者是相关的工作人员作出合理的解释,仍然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我国规定了班机关的工作人员审判,检察,侦查人员等,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去收集案件相关的证据。

如果没有按照法定程序收集相关的证据,那么可能会导致证据效力的下降,比如说瑕疵证据,但是这并不表明瑕疵证据完全没有证明力,只是证明力会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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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我国法院对于证据证明力的判断,是根据证据的来源确定的。比如说效力最高的证据是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机关单位发出的文件证明等,比如说在车祸赔偿案件中,交警大队做出的责任认定书就具有较高的证明力。除此以外证据的原件效力比复印件的效力更高。

我国法院定罪的依据是需要证据是充分且确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的相关规定,确实充分的证据,应当是可以给案件的定罪量刑事实提供证明的、同时证据来源都是合法的,最后可以根据证据对事实排除合理怀疑的。

最重要的一点是在我国法律中允许当事人用自己民族语言为自己进行辩解,而且对于语言有障碍的诉讼参与人应当有翻译在场进行开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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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细伟其实更可能是做一个替罪羊被推出来的,因为在他的案子中证据根本无法证明他的犯罪行为。

案件事实发生的时间和言词证据中发生的时间并不吻合、客观上死者尸体并没有残缺。这个案子的证据根本没有做到准确充分,没有排除对于案件事实的合理怀疑。

而且细伟在泰国并不通晓语言,调查方并没有为他聘请翻译,这其实损害了他的申诉、辩解、反驳的权利。因为他无法流利的用泰国语言表述出来自己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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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语

细伟当时到底有没有杀人呢?这点我们并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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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那一时期的泰国对华裔的歧视确实非常严重,只要犯罪嫌疑人是华裔,无论他到底有没有犯罪,都会被除以死刑。

也许正如现在多数人所相信的那样,细伟只是个可怜的、被拉出来挡枪的替罪羊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