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车属企业

单位及机动车所有人

请注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请以下明细范围内未检验车辆的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尽快办理车辆检验业务;未注销车辆的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到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办理车辆报废拆解手续。如未按要求办理相关检验和注销的机动车,由车属单位、企业及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逾期未检验重点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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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报废重点车辆

相关法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规定: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将强制报废注销。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带病车”上路行驶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

后果不堪设想

请以上重点车辆所属企业、驾驶员

务必要提高思想意识

及时处理车辆交通违法行为

请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车主带上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副本、第二联),将车辆送至机动车检测站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如需报废的,请将机动车交售给正规报废机构处理。需提交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车主身份证等资料。

崇义公安交警提醒

广大交通参与者

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文明驾驶 平安出行

来源:崇义交警

版面编辑:陈 慧

责任编辑:张自波

值班主任:张 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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