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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基本案情

李某与李某某系父子关系。两人于2009年8月依法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其中李某出资8万元,李某某出资2万元。

李某某与陆某于 2009年4月结婚,于同年11月30日协议离婚。两人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陆某分得A公司10%的股份。

现李某以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要求法院确认两人离婚协议书中处理公司 10%股权的约定无效。

法院裁判

依据《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在李某积极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离婚协议书中处理A公司10%股权的约定违反了该条规定。李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证据充分。

判决确认李某某与陆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女方分得A公司10%股份”的约定无效。

律师观点

【股权内部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该公司的其他股东转让其全部股权,其后果是股东人数减少,并且股东间的出资比例发生变化;向公司的其他股东转让其部分股权,其后果是股东间的出资比例发生变化。

因此,公司的股东之间无论是转让全部股权,还是转让部分股权,都不会有新股东的产生,其他股东已有的伙伴关系不会受到影响,也就没有必要对这种转让进行限制。为此,本条并没有对股权的转让作出任何限制性的规定。

【股权外部转让】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会发生新股东进入公司的情况,而新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并不一定存在相互信任的关系。

为了维持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因素,本条规定除转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中,有超过一半的股东同意,股东才能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