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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招嫖信息

获利100多万

花都男子犯介绍卖淫罪

判了!

10年+200万罚金

基本案情

余某通过购买域名、租用服务器等方式,在互联网创建了某网站。网站创建后,余某先后雇请他人(均另案处理)担任网站版主,为其搜集、整合卖淫人员的招嫖信息并在网站发布、推广。

为达到吸引人有偿注册会员、非法获利的目的,余某对注册会员设置了不同级别和浏览权限,同时向在该网站发布招嫖信息的人员按月收取“广告费”。注册网站会员后,可浏览该网站发布的招嫖信息,获取卖淫人员的联系方式进而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余某还在该网站上设置会员交流版块,通过聊天软件组建、管理多个卖淫人员、嫖客交流群。

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将余某抓获。截至被抓获当日, 余某收取该网站收入100余万元。 已有证据证明有嫖客通过网站发布的信息,与卖淫人员取得联系并进行了卖淫嫖娼活动。

检察机关指控余某犯介绍卖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余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追缴其全部违法所得。

一审宣判后,余某提出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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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相迎春

本案中,余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搭建网站并通过推广员推广、卖淫人员相互介绍等方式收集卖淫信息,居间介绍嫖客和卖淫人员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同时,为卖淫人员在该网站内发布招嫖信息并按月收取“广告费”,并根据验证员及其他会员的反馈决定招嫖信息能否发放、存续,以“保障”卖淫嫖娼活动的顺利、持续进行。虽然在行为方式方面,因未与特定的“嫖客”直接接触而与传统的介绍卖淫行为有所不同,但其通过互联网为不特定的“嫖客”提供卖淫详细信息,本质上属于为卖淫者和嫖娼者牵线搭桥、建立媒介,对卖淫嫖娼活动的实现起到了实质性的撮合沟通作用,其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且余某非法获利达百万余元,已严重触犯刑律,法院据此对其严厉打击。

法官提醒,卖淫、嫖娼行为败坏社会风气和公序良俗,影响家庭幸福稳定,危害人体健康。居间介绍他人卖淫更是触犯刑法,情节严重的会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广大群众要对卖淫嫖娼行为坚决抵制,远离“黄赌毒”,共同营造风清气朗的网络空间,共筑文明健康的社会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引诱5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10人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3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5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三)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广州市法院新媒体工作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花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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