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

于2018年4月27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人民陪审员法》的知识

你都知道吗?

01 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

《人民陪审员法》通过后,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同时废止。

《决定》要求陪审员需年满23周岁,且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人民陪审员法》改为年满28周岁,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年龄的提高有利于发挥陪审员社会阅历与生活经验丰富的优势;学历方面降至“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要求陪审员通晓生活情理即可,使得陪审员群体更具代表性。同时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人不得担任陪审员。

02人民陪审员选任程序中的“三个随机”

为了改变原有陪审机制“陪而不审、审而不判”的弊端,《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了“三个随机”。

随机抽取候选人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从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选民名单每隔五年才更新一次,信息滞后严重,而由公安机关提供的常住居民名单则是及时更新的)

随机确定人选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

随机选人参审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需要陪审员,则从辖区内基层法院陪审员名单随机抽取。

《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一条还规定了“个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的候选人产生方式,同时严格限定此种方式产生的陪审员不得超过陪审员名额数的五分之一。

03担任人民陪审员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权利

人民陪审员依照《人民陪审员法》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

义务

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人民陪审员应当依法遵守回避制度。人民陪审员的回避,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人民陪审员应当按要求参加培训。

04关于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区分

法院案件审理过程由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两方面构成,而人民陪审员主要是“民众代表”而非“法律专家”。英美陪审团制度将陪审团的工作限定于事实认定方面,由专业法官进行法律适用,呈现出一种分权机制。我国的陪审员制度采纳了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传统,即由陪审员参加合议庭,与专业法官一道进行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人民陪审员法》对此作出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区分。

《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一规定,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第二十条规定了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审判长向陪审员所负的“指引、提示义务”,以及在事实认定、证据规则、法律规定等事项方面“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与三人合议庭相比,七人合议庭主要适用于一些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此类案件在法律适用方面偏于复杂,陪审员对于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保障了陪审员在审判中相对独立的地位。

05人民陪审员介入案件审理的情形

《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规定了陪审员介入审判工作的法定情形。陪审员参加的案件仅限于一审程序,且考量因素主要包括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适用陪审员参加的七人合议庭的案件,包括:(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三)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在前述法定情形之外,第十七条又规定了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情况,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被赋予了申请权。其中,在民事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地位完全平等,故皆有申请权;而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一方、行政诉讼中的原告一方在诉讼地位上处于劣势,故排除了刑事与行政诉讼中其他当事人的申请权。

06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和使用

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负责,考虑到人民陪审员主要是参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为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履职能力,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工作作出专门规定:对人民陪审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培训。人民陪审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培训。

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来源:佛山司法

一审|郝 焱

二审|唐 怡

三审|张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