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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饲养宠物成了社会的流行趋势和普遍现象。但与此同时,一些遛狗不拴绳,纵容宠物随地大小便的情形时有发生,并引发一些事故和纠纷。

(图片源自网络)

案情回顾

原告张某带着其饲养的宠物狗在商业街进行遛弯,并未携带狗绳牵引,也未近距离约束宠物狗,宠物狗自行穿越马路。此时,被告周某驾驶机动车驶来,与突然穿越马路的宠物狗相撞,致使宠物狗当场死亡。张某因此诉至法院,主张周某承担日常饲养宠物狗的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商业街路口事发时录像可以证明被告周某驾驶车辆并未存在不规范驾驶行为,原告张某应对其宠物狗负有管理责任。从事故发生时录像能体现,原告未对其宠物狗进行约束,也未牵绳,原告放任其饲养的宠物狗在道路上随意奔跑,应对自身过错承担后果,被告周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检察官提醒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动物妥善管理,遵守公共文明的要求。外出时使用牵引绳,避免给他人引起不必要的伤害。只有自律,共同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社会文明规范,才能更好地避免侵权事故的发生。既避免宠物伤人,也避免宠物被伤害,请善待陪伴你我身边的宠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来源 | 盱眙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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