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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公安机关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力度的不断增强和群众防骗识骗能力的不断提高,诈骗分子的“业绩”遭遇了“滑铁卢”式下降。特别是来电显示为境外的涉诈电话几乎没有群众会再上当。而不死心的诈骗分子为了提高诈骗成功率,通过利诱拉拢国内“电诈工具人”,仅用两部手机、一部由境外打来的网络电话(QQ语音电话或视频),直接打开手机扬声器,另一部本地手机拨打国内被害人电话,实现语音中转,然后诈骗分子与受骗对象的直接通话实施诈骗。这一作案手法成功掩饰诈骗电话归属地,更加具备隐蔽性和欺骗性。受害人看到是本地电话号码后,往往会降低防范心理,落入诈骗圈套。

近日,瓮安县公安局新型犯罪侦查大队成功打掉一利用手机端口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查获涉案手机8部、电话卡3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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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有境外不法分子拨打诈骗电话漫游地在瓮安县建中镇。经民警落地核查、循线追踪、蹲点守候,成功在瓮安县建中镇某民房内将犯罪嫌疑人肖某、刘某、王某等5人抓获。

经讯问:犯罪嫌疑人杨某如实供述了自2023年11月以来通过飞机软件与境外人员联系,多次搭建“手机口”,让杨某、肖某等人在网上及线下收集QQ20余个、电话卡30张,然后利用两部手机语音中转,让诈骗分子与受骗对象直接通话,从而帮助境外诈骗团伙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

目前,犯罪嫌疑人肖某、刘某等人已被瓮安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还在进一步深挖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瓮安公安提醒:

请广大群众务必妥善保管银行卡、电话卡以及微信、QQ等网络社交账号,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而帮助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同时,也奉劝正在参与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的嫌疑人立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图文来源:瓮安公安